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云能资本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云能资本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云能资本出具的承诺函,云能资本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云能资本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云能资本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云能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 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联资管”)以其管理的国联光盈汇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国联资管提供的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的《国联光盈汇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国联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国联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国联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5月1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3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苏信托”)以其管理的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的《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江苏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江苏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26H232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瀚资管”)以其管理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兴瀚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兴瀚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兴瀚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2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59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中英人寿 1、基本信息 根据中英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英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英人寿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英人寿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8月1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49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中英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英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中英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英人寿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英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英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中英人寿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英人寿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英人寿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中英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太平洋财险 1、基本信息 根据太平洋财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太平洋财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太平洋财险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财险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14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资管”)有权代表太平洋财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太平洋财险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太平洋财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太平洋寿险 1、基本信息 根据太平洋寿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太平洋寿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太平洋寿险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寿险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9月19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15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平资管有权代太平洋寿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太平洋寿险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太平洋寿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资管”)以其管理的招商资管晴选FOF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招商资管提供的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的《招商资管晴选FOF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招商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招商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29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安联保险资管”)以其管理的安联知瑞1号资产管理产品(简称“知瑞1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提供的《安联知瑞1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知瑞1号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安联保险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安联保险资管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252的《保险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知瑞1号资管产品系经中保登系统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平安健康保险 1、基本信息 根据平安健康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平安健康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平安健康保险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 2、战略配售资格 平安健康保险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月8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84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平安健康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健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平安健康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平安健康保险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安健康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健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平安健康保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平安健康保险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健康保险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平安健康保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资产”)以其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2511资产管理产品(简称“鼎瑞2511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国寿资产提供的鼎瑞2511资管产品的《国寿资产-鼎瑞2511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等相关文件,鼎瑞2511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国寿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国寿资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寿资产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06的《保险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鼎瑞2511资管产品系经中保登系统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长城人寿 1、基本信息 根据长城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城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城人寿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人寿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8月1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95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长城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长城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长城人寿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长城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长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长城人寿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长城人寿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长城人寿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长城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八)中国人寿保险 1、基本信息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人寿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人寿保险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人寿保险持有由原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7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05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投资”)有权代中国人寿保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国寿投资代表中国人寿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人寿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国人寿保险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投资代表中国人寿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人寿保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寿投资代表中国人寿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中国人寿保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九)中金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中金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金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公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7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金公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金公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中金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中金财富 1、基本信息 根据中金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金财富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财富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15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59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金财富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金财富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一)中信建投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信建投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6月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80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信建投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信建投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中信建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二)国泰海通 1、基本信息 根据国泰海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泰海通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泰海通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