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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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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4月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75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泰海通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泰海通出具的承诺函,国泰海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国泰海通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泰海通出具的承诺函,国泰海通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国泰海通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泰海通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国泰海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三)华福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华福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福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福证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华福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2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71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华福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福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福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福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福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华福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福证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华福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四)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资管”)以其管理的华泰复保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复保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华泰资管提供的复保1号资管计划的《华泰复保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复保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华泰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华泰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华泰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29144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复保1号资管计划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五)平安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平安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平安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平安证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战略配售资格
  平安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2925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平安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平安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平安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安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平安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平安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证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平安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六)银河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银河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银河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银河证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银河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1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14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银河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银河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七)广发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广发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发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发证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广发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6月1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81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广发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发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广发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广发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发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发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广发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广发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发证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广发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八)东方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东方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方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证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东方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1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74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东方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方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东方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东方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方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方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东方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东方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方证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东方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九)申万宏源
  1、基本信息
  根据申万宏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万宏源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万宏源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申万宏源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4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08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申万宏源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申万宏源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申万宏源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申万宏源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申万宏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华泰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华泰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泰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泰证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华泰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2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49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华泰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泰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泰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泰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泰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华泰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泰证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华泰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一)中信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信证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1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信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二)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外贸信托”)以其管理的外贸信托-恒信盈固收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的《外贸信托-恒信盈固收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外贸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外贸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外贸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03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三)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外贸信托”)以其管理的外贸信托-恒信盈3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的《外贸信托-恒信盈 3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变更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外贸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外贸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外贸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03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四)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一创证券”)以其管理的第一创业基础设施1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一创证券提供的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的《第一创业基础设施1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一创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一创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一创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7月31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79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其管理的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五)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基金”)以其管理的招商基金长盈基础资产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招商基金提供的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的《招商基金长盈基础资产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招商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招商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于2021年7月14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47189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六)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华夏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华夏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华夏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七)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君龙人寿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的《华夏基金君龙人寿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华夏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华夏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华夏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八)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宝睿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宝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宝睿2号资管计划的《嘉实基金宝睿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宝睿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嘉实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嘉实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0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宝睿2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九)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宝睿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宝睿9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宝睿9号资管计划的《嘉实基金宝睿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宝睿9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嘉实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嘉实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0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宝睿9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南方基金
  1、基本信息
  根据南方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方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方基金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战略配售资格
  南方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15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4748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南方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南方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南方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南方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南方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南方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南方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南方基金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南方基金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南方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一)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提供的《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文件,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4年3月25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0283,其管理的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二)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睿投”)以其管理的睿投方圆2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睿投提供的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的《睿投方圆2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海睿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睿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睿投是2023年12月1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74731,其管理的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三)源峰基础设施基金
  北京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简称“磐茂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厦门源峰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提供的《厦门源峰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文件,源峰基础设施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磐茂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磐茂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磐茂投资是2018年4月2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7897,其管理的源峰基础设施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源峰基础设施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四)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芜湖元康”)以其管理的元康瑞景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芜湖元康提供的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的《元康瑞景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芜湖元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芜湖元康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芜湖元康是2018年3月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7593,其管理的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五)陆家嘴信托
  1、基本信息
  根据陆家嘴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陆家嘴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陆家嘴信托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陆家嘴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于2022年2月17日核发的流水号为K0041H237020001的《金融许可证》。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陆家嘴信托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陆家嘴信托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陆家嘴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六)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信信托”)以其管理的建信信托-睿驰组合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建信信托提供的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的《建信信托-睿驰组合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建信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建信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建信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34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七)招商平安资产
  1、基本信息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商平安资产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招商平安资产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提供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00701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招商平安资产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招商平安资产提供的承诺函及投资经历相关证明,招商平安资产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历。招商平安资产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招商平安资产出具的承诺函,招商平安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招商平安资产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招商平安资产出具的承诺函,招商平安资产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招商平安资产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招商平安资产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招商平安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八)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华能信托”)以其管理的华能信托·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托(简称“北诚瑞驰2号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华能信托提供的北诚瑞驰2号信托的《华能信托·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北诚瑞驰2号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华能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华能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华能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于2021年9月23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54H252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北诚瑞驰2号信托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九)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信达澳亚”)以其管理的信澳中银元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信达澳亚提供的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的《信澳中银元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信达澳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信达澳亚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信达澳亚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2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4740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粮信托”)以其管理的中粮信托-腾飞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腾飞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中粮信托提供的腾飞3号信托计划的《中粮信托-腾飞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腾飞3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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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粮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中粮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粮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4年1月31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72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腾飞3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一)首源欣荣
  1、基本信息
  根据首源欣荣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源欣荣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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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首源欣荣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首源欣荣提供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北京审字(2025)第0202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首源欣荣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首源欣荣提供的承诺函及投资经历的相关证明,首源欣荣具有2年以上基金投资经历。首源欣荣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首源欣荣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首源欣荣出具的承诺函,首源欣荣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首源欣荣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首源欣荣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首源欣荣出具的承诺函,首源欣荣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首源欣荣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首源欣荣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首源欣荣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二)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
  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信资本”)以其管理的建信资本锦绣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锦绣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建信资本提供的锦绣8号资管计划的《建信资本锦绣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锦绣8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建信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建信资本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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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建信资本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6月1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76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锦绣8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三)中华联合
  1、基本信息
  根据中华联合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华联合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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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华联合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华联合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7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107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中华联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华联合出具的承诺函,中华联合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华联合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华联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华联合出具的承诺函,中华联合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华联合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华联合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中华联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四)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财富”)以其管理的国寿财富稳睿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国寿财富提供的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的《国寿财富稳睿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国寿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国寿财富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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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寿财富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6月2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76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认购份额及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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