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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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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的《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江苏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江苏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江苏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26H232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兴瀚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兴瀚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兴瀚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2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59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中英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英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英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英人寿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8月1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49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中英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英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中英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英人寿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英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英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中英人寿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英人寿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英人寿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英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太平洋财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洋财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平洋财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财险持有由原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14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资管”)有权代太平洋财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太平洋财险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太平洋财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太平洋寿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洋寿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平洋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寿险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9月19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15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平资管有权代太平洋寿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太平洋寿险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太平洋寿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资管提供的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的《招商资管晴选FOF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招商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招商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29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提供的《安联知瑞1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知瑞1号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安联保险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安联保险资管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252的《保险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知瑞1号资管产品系经中保登系统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平安健康保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平安健康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平安健康保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平安健康保险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月8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84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平安健康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健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平安健康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平安健康保险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安健康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健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平安健康保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平安健康保险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健康保险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平安健康保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资产提供的鼎瑞2511资管产品的《国寿资产-鼎瑞2511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等相关文件,鼎瑞2511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国寿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寿资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寿资产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06的《保险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鼎瑞2511资管产品系经中保登系统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511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长城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长城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长城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人寿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8月1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95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长城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长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长城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长城人寿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长城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长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长城人寿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长城人寿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长城人寿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长城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八)中国人寿保险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人寿保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人寿保险持有由原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7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05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投资”)有权代中国人寿保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国寿投资代表中国人寿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人寿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国人寿保险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投资代表中国人寿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人寿保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寿投资代表中国人寿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国人寿保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九)中金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公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2024年2月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7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金公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金公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金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中金财富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财富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15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59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金财富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金财富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金财富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一)中信建投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建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6月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80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信建投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信建投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建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二)国泰海通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海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泰海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国泰海通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4月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75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泰海通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泰海通出具的承诺函,国泰海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泰海通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国泰海通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泰海通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泰海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三)华福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华福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福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华福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2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71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华福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福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华福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福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福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华福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福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福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四)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华泰资管提供的复保1号资管计划的《华泰复保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复保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华泰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泰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华泰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29144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复保1号资管计划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泰资管(代表复保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五)平安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平安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平安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平安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2925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平安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平安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平安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安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平安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平安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平安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六)银河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银河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银河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1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14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银河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银河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七)广发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发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广发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广发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6月1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81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广发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发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广发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广发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发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发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广发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广发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发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广发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八)东方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东方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东方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东方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1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74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东方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方证券的承诺函,东方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东方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方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东方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东方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方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东方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九)申万宏源
  1、基本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申万宏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申万宏源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4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08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申万宏源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申万宏源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申万宏源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申万宏源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申万宏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华泰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华泰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泰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华泰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2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49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华泰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泰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华泰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泰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泰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华泰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泰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泰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一)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1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信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二)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的《外贸信托-恒信盈固收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外贸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外贸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外贸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03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固收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三)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的《外贸信托-恒信盈3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变更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外贸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外贸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外贸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03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外贸信托(代表恒信盈30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四)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一创证券提供的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的《第一创业基础设施1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一创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一创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一创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7月31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79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其管理的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一创证券(代表基础设施11号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五)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基金提供的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的《招商基金长盈基础资产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招商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招商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于2021年7月14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47189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招商基金(代表长盈基础资产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六)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华夏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夏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华夏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七)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的《华夏基金君龙人寿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华夏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夏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华夏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八)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宝睿2号资管计划的《嘉实基金宝睿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宝睿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嘉实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嘉实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0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宝睿2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九)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宝睿9号资管计划的《嘉实基金宝睿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宝睿9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嘉实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嘉实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0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宝睿9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南方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南方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南方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南方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2022年7月15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4748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南方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南方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南方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南方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南方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南方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南方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南方基金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南方基金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南方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一)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提供的《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文件,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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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4年3月25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0283,其管理的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二)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睿投提供的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的《睿投方圆2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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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睿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海睿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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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睿投是2023年12月1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74731,其管理的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方圆2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三)源峰基础设施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提供的《厦门源峰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文件,源峰基础设施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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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茂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磐茂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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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磐茂投资是2018年4月2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7897,其管理的源峰基础设施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源峰基础设施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四)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芜湖元康提供的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的《元康瑞景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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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芜湖元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芜湖元康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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