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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方万国数据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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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万国数据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南方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华泰联合”)为本基金的财务顾问。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售。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一一发售上市业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并聘请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发售业务指引》及《南方万国数据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南方万国数据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以及《南方万国数据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 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中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前述主体外符合《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范围及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如下: ■ ■ ■ (一)万数上海 1、基本情况 根据万数上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万数上海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万数上海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比例 根据万数上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次基金募集注册总份额数是8亿份,其中,万数上海拟认购数量为16,000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万数上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万数上海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万数上海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万数上海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万数上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万数上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北京金控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金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北京金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北京金控提供的审计报告(XYZH/2025BJAB2B0267),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金控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北京金控提供的承诺函及投资经历的相关证明,北京金控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历。因此,北京金控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北京金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北京金控出具的承诺函,北京金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北京金控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北京金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北京金控出具的承诺函,北京金控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北京金控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北京金控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北京金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航基金提供的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的《中航基金启蛰阳和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中航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航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航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于2022年7月7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47469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3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圆信永丰提供的金圆瑞盈3号资管计划的《圆信永丰金圆瑞盈3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金圆瑞盈3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圆信永丰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圆信永丰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圆信永丰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4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金圆瑞盈3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3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3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3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深圳担保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担保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深圳担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伙)对深圳担保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7-566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深圳担保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深圳担保提供的承诺函及投资经历的相关证明,深圳担保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历。因此,深圳担保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深圳担保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圳担保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深圳担保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担保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圳担保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深圳担保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圳担保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深圳担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云能资本 1、基本情况 根据云能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云能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云能资本提供的审计报告(XYZH/2025KMAA1B0133),截至2024年12月31日,云能资本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云能资本提供的承诺函及投资经历的相关证明,云能资本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历。因此,云能资本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云能资本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云能资本出具的承诺函,云能资本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云能资本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云能资本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云能资本出具的承诺函,云能资本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云能资本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云能资本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云能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国联资管提供的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的《国联光盈汇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国联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联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国联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5月1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3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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