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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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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三十八)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3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财富提供的国寿财富稳睿3号资管计划的《国寿财富稳睿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国寿财富稳睿3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国寿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寿财富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寿财富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6月2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76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国寿财富稳睿3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3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3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3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九)平安健康保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平安健康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平安健康保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平安健康保险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月8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84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平安健康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健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平安健康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平安健康保险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安健康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健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平安健康保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平安健康保险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健康保险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平安健康保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平安财产保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平安财产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平安财产保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平安财产保险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8月4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0171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平安财产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财产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平安财产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平安财产保险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安财产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财产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平安财产保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平安财产保险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财产保险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平安财产保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一)太平洋财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洋财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平洋财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财险持有由原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14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资管”)有权代太平洋财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太平洋财险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太平洋财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二)太平洋寿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洋寿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平洋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寿险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9月19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15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平资管有权代太平洋寿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太平洋寿险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太平洋寿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三)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的《华夏基金君龙人寿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华夏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夏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华夏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四)中意资产
  1、基本情况
  根据中意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意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意资产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14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175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中意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意资产出具的承诺函,中意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意资产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意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意资产出具的承诺函,中意资产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意资产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意资产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意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五)东吴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东吴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东吴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东吴人寿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164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东吴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吴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东吴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东吴人寿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吴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吴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东吴人寿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东吴人寿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吴人寿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东吴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六)建信基金(代表添添赢1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基金提供的添添赢11号资管计划的《建信基金惠众添添赢1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添添赢1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建信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建信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建信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7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61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添添赢1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建信基金(代表添添赢1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建信基金(代表添添赢1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基金(代表添添赢1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建信基金(代表添添赢1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基金(代表添添赢1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基金(代表添添赢1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建信基金(代表添添赢1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建信基金(代表添添赢1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七)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华能信托提供的北诚瑞驰2号信托的《华能信托·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北诚瑞驰2号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华能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能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华能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于2021年9月23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54H252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北诚瑞驰2号信托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八)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国联资管提供的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的《国联光盈汇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国联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联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国联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5月1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3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联资管(代表光盈汇瑞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九)云南信托(代表兴睿1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云南信托提供的兴睿1号信托计划的《云南信托-兴睿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兴睿1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云南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云南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云南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于2022年3月17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55H253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兴睿1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云南信托(代表兴睿1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云南信托(代表兴睿1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云南信托(代表兴睿1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云南信托(代表兴睿1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云南信托(代表兴睿1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云南信托(代表兴睿1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云南信托(代表兴睿1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云南信托(代表兴睿1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兴业国信
  1、基本情况
  根据兴业国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兴业国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兴业国信是2014年4月2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1644。兴业国信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兴业国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兴业国信出具的承诺函,兴业国信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兴业国信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业国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兴业国信出具的承诺函,兴业国信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兴业国信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兴业国信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兴业国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一)交银国信(代表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交银国信提供的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的《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交银国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交银国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交银国信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核发于2022年2月15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44H242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交银国信(代表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交银国信(代表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交银国信(代表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交银国信(代表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交银国信(代表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交银国信(代表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交银国信(代表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交银国信(代表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二)中诚信托(代表仲夏3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诚信托提供的仲夏3号信托计划的《中诚信托-仲夏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仲夏3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中诚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诚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诚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01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仲夏3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中诚信托(代表仲夏3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诚信托(代表仲夏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诚信托(代表仲夏3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诚信托(代表仲夏3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诚信托(代表仲夏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诚信托(代表仲夏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诚信托(代表仲夏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诚信托(代表仲夏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三)西藏信托(代表晟元1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西藏信托提供的晟元1号信托计划的《西藏信托-晟元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晟元1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西藏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西藏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西藏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于2021年9月6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56H254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晟元1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西藏信托(代表晟元1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西藏信托(代表晟元1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西藏信托(代表晟元1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西藏信托(代表晟元1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西藏信托(代表晟元1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西藏信托(代表晟元1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西藏信托(代表晟元1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西藏信托(代表晟元1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四)陆家嘴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陆家嘴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陆家嘴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陆家嘴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于2022年2月17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41H237020001的《金融许可证》。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陆家嘴信托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陆家嘴信托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陆家嘴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五)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信托提供的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的《建信信托-睿驰组合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建信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建信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建信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34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六)纵贯私募(代表纵贯圭璧私募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纵贯私募提供的《纵贯旂阳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文件,纵贯圭璧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纵贯私募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纵贯私募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纵贯私募是2015年12月2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28197,其管理的纵贯圭璧私募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纵贯私募(代表纵贯圭璧私募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纵贯私募(代表纵贯圭璧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纵贯私募(代表纵贯圭璧私募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纵贯私募(代表纵贯圭璧私募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纵贯私募(代表纵贯圭璧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纵贯私募(代表纵贯圭璧私募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纵贯私募(代表纵贯圭璧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纵贯私募(代表纵贯圭璧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七)中平赣晟合伙企业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平赣晟合伙企业提供的《中平赣晟(广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文件,中平赣晟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西藏中平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平信私募”)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平信私募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平信私募是2017年4月12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2265,其管理的中平赣晟合伙企业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中平赣晟合伙企业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平赣晟合伙企业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平赣晟合伙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平赣晟合伙企业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平赣晟合伙企业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平赣晟合伙企业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平赣晟合伙企业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平赣晟合伙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八)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海纳3号私募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睿投提供的睿投海纳3号私募基金的《睿投海纳3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睿投海纳3号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海睿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海睿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睿投是2023年12月1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74731,其管理的睿投海纳3号私募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海纳3号私募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海纳3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海纳3号私募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海纳3号私募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海纳3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海纳3号私募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海纳3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上海睿投(代表睿投海纳3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九)亿衍私募(代表亿衍成长私募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亿衍私募提供的亿衍成长私募基金的《亿衍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亿衍成长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亿衍私募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亿衍私募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亿衍私募是2016年1月6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29944,其管理的亿衍成长私募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亿衍私募(代表亿衍成长私募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亿衍私募(代表亿衍成长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亿衍私募(代表亿衍成长私募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亿衍私募(代表亿衍成长私募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亿衍私募(代表亿衍成长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亿衍私募(代表亿衍成长私募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亿衍私募(代表亿衍成长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亿衍私募(代表亿衍成长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十)中北德裕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北德裕投资提供的《嘉兴中北德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文件,中北德裕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中咨(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北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咨北京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咨北京是2022年7月1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73688,其管理的中北德裕投资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中北德裕投资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北德裕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北德裕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北德裕投资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北德裕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北德裕投资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北德裕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北德裕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十一)合凡捌号合伙企业
  1、基本情况
  根据合凡捌号合伙企业提供的《广州合凡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合凡捌号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凡股权”)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合凡股权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合凡股权是2018年4月2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7865,其管理的合凡捌号合伙企业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凡捌号合伙企业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合凡捌号合伙企业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合凡捌号合伙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合凡捌号合伙企业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合凡捌号合伙企业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合凡捌号合伙企业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合凡捌号合伙企业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合凡捌号合伙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十二)津博私募(代表津博磐石1号私募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津博私募提供的津博磐石1号私募基金的《津博磐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津博磐石1号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津博私募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津博私募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津博私募是2016年1月6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29915,其管理的津博磐石1号私募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津博私募(代表津博磐石1号私募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津博私募(代表津博磐石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津博私募(代表津博磐石1号私募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津博私募(代表津博磐石1号私募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津博私募(代表津博磐石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津博私募(代表津博磐石1号私募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津博私募(代表津博磐石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津博私募(代表津博磐石1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十三)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芜湖元康提供的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的《元康瑞景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芜湖元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芜湖元康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芜湖元康是2018年3月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7593,其管理的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十四)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提供的《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文件,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4年3月25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0283,其管理的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十五)光荣资产(代表润泽科技私募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光荣资产提供的润泽科技私募基金的《光荣资产-润泽科技REITs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润泽科技私密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光荣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光荣资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光荣资产是2014年6月4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3146,其管理的润泽科技私募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光荣资产(代表润泽科技私募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光荣资产(代表润泽科技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光荣资产(代表润泽科技私募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光荣资产(代表润泽科技私募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光荣资产(代表润泽科技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光荣资产(代表润泽科技私募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光荣资产(代表润泽科技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光荣资产(代表润泽科技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十六)江苏信托(代表工银理财基础设施5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工银理财基础设施5号信托计划的《江苏信托·工银理财基础设施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工银理财基础设施5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江苏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江苏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江苏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26H232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工银理财基础设施5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江苏信托(代表工银理财基础设施5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工银理财基础设施5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江苏信托(代表工银理财基础设施5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江苏信托(代表工银理财基础设施5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工银理财基础设施5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江苏信托(代表工银理财基础设施5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工银理财基础设施5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江苏信托(代表工银理财基础设施5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十七)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的《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江苏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江苏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江苏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26H232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江苏信托(代表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十八)建信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建信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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