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
■ 根据恩泽私募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恩泽私募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恩泽私募是2020年6月2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70934,其管理的恩泽润泽私募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恩泽私募(代表恩泽润泽私募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恩泽私募(代表恩泽润泽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恩泽私募(代表恩泽润泽私募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恩泽私募(代表恩泽润泽私募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恩泽私募(代表恩泽润泽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恩泽私募(代表恩泽润泽私募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恩泽私募(代表恩泽润泽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恩泽私募(代表恩泽润泽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盐城致远合伙企业 1、基本情况 根据盐城致远合伙企业提供的《盐城致远央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文件,盐城致远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致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招商致远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致远是2017年12月13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股权、创投),登记编号为PT2600030376,其管理的盐城致远合伙企业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盐城致远合伙企业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盐城致远合伙企业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盐城致远合伙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盐城致远合伙企业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盐城致远合伙企业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盐城致远合伙企业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盐城致远合伙企业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盐城致远合伙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国泰海通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海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泰海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国泰海通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4月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75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泰海通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泰海通出具的承诺函,国泰海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泰海通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国泰海通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泰海通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泰海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光大金瓯 1、基本情况 根据光大金瓯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光大金瓯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光大金瓯提供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B25096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光大金瓯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光大金瓯提供的承诺函及投资经历的相关证明,光大金瓯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因此,光大金瓯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光大金瓯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光大金瓯出具的承诺函,光大金瓯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光大金瓯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光大金瓯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光大金瓯出具的承诺函,光大金瓯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光大金瓯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光大金瓯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光大金瓯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山东铁路 1、基本情况 根据山东铁路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山东铁路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山东铁路提供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4-356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山东铁路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山东铁路提供的承诺函及投资经历的相关证明,山东铁路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历。因此,山东铁路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山东铁路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山东铁路出具的承诺函,山东铁路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山东铁路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山东铁路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山东铁路出具的承诺函,山东铁路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山东铁路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山东铁路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山东铁路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中金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公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7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金公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金公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金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银河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银河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银河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1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14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银河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银河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华泰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华泰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泰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华泰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2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49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华泰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泰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华泰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泰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泰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华泰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泰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泰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华泰资管(代表长江财险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华泰资管提供的长江财险1号资管计划的《华泰资管长江财险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长江财险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华泰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泰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华泰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29144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长江财险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管(代表长江财险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华泰资管(代表长江财险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泰资管(代表长江财险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华泰资管(代表长江财险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泰资管(代表长江财险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泰资管(代表长江财险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泰资管(代表长江财险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泰资管(代表长江财险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南方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南方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南方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南方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15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4748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南方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南方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南方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南方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南方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南方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南方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南方基金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南方基金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南方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深圳高新投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高新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深圳高新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深圳高新投提供的审计报告(天健粤审〔2025〕518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深圳高新投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深圳高新投提供的承诺函及投资经历的相关证明,深圳高新投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历。因此,深圳高新投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深圳高新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圳高新投出具的承诺函,深圳高新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深圳高新投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高新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圳高新投出具的承诺函,深圳高新投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深圳高新投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圳高新投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深圳高新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6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资管提供的晴选FOF6号资管计划的《招商资管晴选FOF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晴选FOF6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招商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招商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29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晴选FOF6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6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6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6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6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6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6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招商资管(代表晴选FOF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苏豪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苏豪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苏豪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通过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查询,苏豪投资是2014年5月20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2110。苏豪投资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苏豪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苏豪投资出具的承诺函,苏豪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苏豪投资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苏豪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苏豪投资出具的承诺函,苏豪投资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苏豪投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苏豪投资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苏豪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八)中兵财富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兵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兵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兵财富是2020年5月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70878。中兵财富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兵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兵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兵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兵财富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兵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兵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兵财富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兵财富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兵财富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兵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九)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5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圆信永丰提供的金圆瑞盈5号资管计划的《圆信永丰金圆瑞盈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金圆瑞盈5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圆信永丰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圆信永丰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圆信永丰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4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金圆瑞盈5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5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5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5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圆信永丰(代表金圆瑞盈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广州城发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城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广州城发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广州城发是2014年4月23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1234。广州城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广州城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州城发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城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广州城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州城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州城发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城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广州城发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州城发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广州城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一)易方达资产(代表京华睿选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易方达资产提供的京华睿选1号资管计划的《易方达资产京华睿选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京华睿选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易方达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易方达资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易方达资产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4月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7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京华睿选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易方达资产(代表京华睿选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易方达资产(代表京华睿选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易方达资产(代表京华睿选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易方达资产(代表京华睿选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易方达资产(代表京华睿选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易方达资产(代表京华睿选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易方达资产(代表京华睿选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易方达资产(代表京华睿选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二)源峰基础设施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提供的《厦门源峰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文件,源峰基础设施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北京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茂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磐茂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磐茂投资是2018年4月2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7897,其管理的源峰基础设施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源峰基础设施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源峰基础设施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三)九洲创投 1、基本情况 根据九洲创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九洲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九洲创投提供的审计报告(XYZH/2025CDAA9B0205),截至2024年12月31日,九洲创投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九洲创投提供的承诺函及投资经历的相关证明,九洲创投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历。因此,九洲创投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九洲创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九洲创投出具的承诺函,九洲创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九洲创投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九洲创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九洲创投出具的承诺函,九洲创投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九洲创投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九洲创投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九洲创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四)海通期货(代表海享季季盈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海通期货提供的海享季季盈1号资管计划的《海通期货海享季季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海享季季盈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海通期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海通期货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海通期货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4月7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6187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其管理的海享季季盈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海通期货(代表海享季季盈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海通期货(代表海享季季盈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海通期货(代表海享季季盈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海通期货(代表海享季季盈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海通期货(代表海享季季盈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海通期货(代表海享季季盈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海通期货(代表海享季季盈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海通期货(代表海享季季盈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五)红土资管 1、基本情况 根据红土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红土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红土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4月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738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红土资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红土资管出具的承诺函,红土资管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红土资管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红土资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红土资管出具的承诺函,红土资管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红土资管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红土资管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红土资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六)信达澳亚(代表信澳创享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信达澳亚提供的信澳创享1号资管计划的《信澳创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信澳创享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信达澳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信达澳亚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信达澳亚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2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4740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信澳创享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信达澳亚(代表信澳创享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信达澳亚(代表信澳创享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信达澳亚(代表信澳创享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信达澳亚(代表信澳创享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代表信澳创享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信达澳亚(代表信澳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信达澳亚(代表信澳创享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信达澳亚(代表信澳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七)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宝睿2号资管计划的《嘉实基金宝睿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宝睿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嘉实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嘉实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0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宝睿2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八)嘉实基金(代表睿哲3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睿哲3号资管计划的《嘉实基金睿哲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睿哲3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嘉实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嘉实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0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睿哲3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嘉实基金(代表睿哲3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睿哲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睿哲3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嘉实基金(代表睿哲3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睿哲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睿哲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睿哲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嘉实基金(代表睿哲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九)诺德基金(代表诺德子牛22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诺德基金提供的诺德子牛22号资管计划的《诺德基金子牛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诺德子牛2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诺德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诺德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诺德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2月1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00942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诺德子牛22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诺德基金(代表诺德子牛22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诺德子牛2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诺德基金(代表诺德子牛2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诺德基金(代表诺德子牛22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诺德子牛2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诺德基金(代表诺德子牛2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诺德子牛2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诺德基金(代表诺德子牛2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招商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招商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2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57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招商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招商证券出具的承诺函,招商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招商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招商证券出具的承诺函,招商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招商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招商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招商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一)中泰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泰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泰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泰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3月25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9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泰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泰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泰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泰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泰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泰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泰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泰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二)广发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发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广发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广发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6月1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81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广发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发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广发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广发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发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发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广发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广发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发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广发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三)一创证券(代表利金2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一创证券提供的利金2号资管计划的《利金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利金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一创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一创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一创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2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80《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其管理的利金2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一创证券(代表利金2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一创证券(代表利金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一创证券(代表利金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一创证券(代表利金2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一创证券(代表利金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一创证券(代表利金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一创证券(代表利金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一创证券(代表利金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四)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提供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文件,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中保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保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投资是2016年11月30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0245,其管理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五)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资产提供的鼎瑞2308资管产品的《国寿资产一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等相关文件,鼎瑞2308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国寿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寿资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寿资产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06的《保险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鼎瑞2308资管产品系经中保登系统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六)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498资管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资产提供的鼎瑞2498资管产品的《国寿资产一鼎瑞2498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等相关文件,鼎瑞2498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国寿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寿资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寿资产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06的《保险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鼎瑞2498资管产品系经中保登系统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498资管产品)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498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498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498资管产品)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498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498资管产品)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498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498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七)平准基础设施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平准基础设施基金提供的《北京平准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文件,平准基础设施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寿资本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寿资本是2016年9月2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33992,其管理的平准基础设施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平准基础设施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平准基础设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平准基础设施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平准基础设施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准基础设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平准基础设施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平准基础设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平准基础设施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