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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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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2025年第二季度
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711 证券简称:香飘飘 公告编号:2025-023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2025年第二季度
  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行权股票数量:2025年第二季度,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行权股票数量合计为189,600股。
  ● 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实际可行权期间为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7月6日。因公司开展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工作,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7月6日期间股票期权的全部激励对象将限制行权。
  ● 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激励对象行权所得股票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2025年第二季度,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行权股票数量合计为189,600股。具体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1、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1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6月20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6月14日,公司公告了《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杨轶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7月6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7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的基本情况
  1、激励对象行权的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为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7月6日,2025年第二季度,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具体行权情况如下:
  ■
  注:1、以上数据为截止2025年6月30日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数据。
  2、本次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3、行权人数:2025年第二季度,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共有3名激励对象参与行权。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日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激励对象行权所得股票于行权日(T 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2、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
  2025年第二季度,通过自主行权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过户股份数量合计为189,600股。本次行权新增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3、2025年第二季度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单位:股)
  ■
  本次股份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股份登记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025年第二季度,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过户股份数量合计为189,600股;公司募集资金2,698,008元。该项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五、本次行权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3711 证券简称:香飘飘 公告编号:2025-022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12,874,100股,较2025年4月25日公司总股本412,684,500增加了189,600股,股本增加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所致。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故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派发现金红利由 103,171,125元(含税)调整为103,218,525元(含税)。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香飘飘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已于2025年5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2,874,1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3,218,525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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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中,不存在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事项,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不变。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蒋建琪、蒋建斌、陆家华、蒋晓莹及杨冬云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元。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4幢西楼13楼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28801027
  特此公告。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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