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两案合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以公司对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金额6亿元为限)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已处于终审判决阶段,该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作出的(2024)川民终416号及(2024)川民终417号两份《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4)川民终416号、(2024)川民终417号 上诉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诉讼机构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请具体详见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1民初567号及(2023)川01民初568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四川高院作出的(2024)川民终416号及(2024)川民终417号两份《民事判决书》。 (一)(2024)川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 2、不得追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川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41800元,由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24)川民终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 2、不得追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川民初101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41800元,由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胜诉系公司管理层积极上诉,努力采取措施主张公司合法权益的结果,有效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已处于终审判决阶段,该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