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7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 告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5-30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于2025年7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与会董事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合计51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454.5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523%。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后续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2)。
  董事饶怡女士、王彬先生和刘杰先生作为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其他6名董事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14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所持限制性股票合计42.60万股。因公司实施完毕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利润分配,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扣除每股派息金额后,授予价格为2.4590元/股。结合回购注销原因,董事会同意前述人员中因组织调动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2.459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其余不涉及利息补偿情形的人员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2.4590元/股。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42.6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984,434,721股变更为2,984,008,721股,注册资本相应变更为2,984,008,721元。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议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3)。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80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82万元(含税),具体审计工作由天健事务所四川分所承办。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4)。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修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管理办法》,并更名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成都市第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污泥消化系统及创新平台设备采购关联交易事项。本次交易经公开招标产生,合同暂定金额为7,205.66万元(含税)。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因公开招标新增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5)。
  关联董事刘嫏女士回避表决,8名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将于2025年7月17日下午14:30召开。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36)。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5-31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于2025年7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与会监事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510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其所获授的共计454.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2)。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第二项议案和第三项议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3)。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5-32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51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454.5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523%。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5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2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控股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环境集团)出具的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成国资函〔2022〕9号),原则同意成都环境集团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并予备案。
  (三)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5月4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4月8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核查,未发现利用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
  (六)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22年6月29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向556名激励对象授予1,699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2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
  (八)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有16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7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2月2日,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5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524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634.24万股(已于2024年7月8日上市流通)。有16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6万股予以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考核未完全达标,公司对其该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16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10月8日,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56.1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二)2025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6月29日,第二个限售期于2025年6月28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合计51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454.5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523%。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后续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10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54.5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523%。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1、“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一栏中已剔除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本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变动(具体情况可详见相关公告)。上表所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现任情形。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股票锁定及买卖行为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4、本计划实施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锁定至任期(或任职)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结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兑现。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565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764.2281万股。因9人未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556人,实际授予股票数量为1,699万股。
  (二)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后,公司已实施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利润分配,其中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02元(含税),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12元(含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70元(含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87元(含税),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扣除每股派息金额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3.03元/股调整为2.4590元/股。
  (三)公司激励计划自实施以来,累计有46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55.6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其中32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113万股已由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和10月回购注销)。此外,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有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未完全达标,该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16万股已由公司于2024年10月回购注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数为510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15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510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其所获授的共计454.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法律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于2025年6月28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相关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应按规定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5-33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7月1日,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2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控股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环境集团)出具的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成国资函〔2022〕9号),原则同意成都环境集团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并予备案。
  (三)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5月4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4月8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核查,未发现利用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
  (六)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22年6月29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向556名激励对象授予1,699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2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
  (八)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有16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7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2月2日,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5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524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634.24万股(已于2024年7月8日上市流通)。有16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6万股予以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考核未完全达标,公司对其该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16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10月8日,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56.1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二)2025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14人因离职或职务变动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所持限制性股票合计42.60万股,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2.5074%,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143%。
  (二)回购价格
  因公司实施完毕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利润分配,根据激励计划,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为2.4590元/股;本次涉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14名人员中,因组织调动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2.459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其余不涉及利息补偿情形的人员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2.4590元/股。
  (三)资金总额与来源
  本次回购金额预计112.18万元,回购金额均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984,434,721股变更为2,984,008,721股,注册资本相应变更为2,984,008,721元。
  四、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订《公司章程》并履行减资程序。公司应按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完成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5-34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相关规定。
  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
  公司2025年审计工作拟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以下简称:四川分所)具体承办。四川分所于2012年5月成立,负责人为阮响华,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20层8号,已取得四川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四川分所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并已按天健事务所统一的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健事务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4年末,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事务所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天健事务所被判定在5%的范围内与华仪电气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天健事务所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其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天健事务所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2次,未受到刑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