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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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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512 证券简称:中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6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8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2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98,89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1,857,920.0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流通股股东苏州中方财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SINGAPORE-SUZHOU TOWNSHIP DEVELOPMENT PTE LTD、港华投资有限公司、CPG CORPORATION PTE LTD、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8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6609986
  特此公告。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1512 证券简称:中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7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6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4802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志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董事赵志松、尹健、陆海粟现场出席会议,董事李绍强、周衡翔、独立董事杨衍超、贝政新、刘勇以通讯方式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5人,监事宣蓉现场出席会议,监事李铭卫、郭仁泉、宋才俊、鲍淮斌以通讯方式出席,监事郑维强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中新集团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施熠文、张志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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