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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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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5-32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审理阶段;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扶持资金5000万元及本案仲裁费用;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就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奥原”)签订的《七台河市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投资合同》所产生的纠纷问题,向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七台河仲裁委”)申请仲裁,202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七台河仲裁委下发的《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帆,职务:区长;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环城公路3号。 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炳章,职务:董事长;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兰竹东路6号。 被申请人: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现已更换为秦军平),职务:执行董事(法人);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 (一)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共同签订的《七台河市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投资合同》; 2.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返还申请人已经给付的5000万元扶持资金,并且由二被申请人共同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二)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申请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和二被申请人共同签订了《七台河市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申请人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给付二申请人产业扶持资金5000万元,但二申请人却没有按照《投 资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只是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便长期闲置,没有再进行任何的投资,申请人多次督促,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最后明确表示不能再履行此《投资合同》,现已经长达四年之久。 综上所述,《投资合同》现已经无法履行,本案完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申请人已经和二被申请人也达成了仲裁协议约定产生纠纷由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特向七台河仲裁 委员会提起仲裁,请依法裁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已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1)中详细披露。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仲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5-31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审理阶段;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土地出让金人民币48,890,900元,申请人已投资金额(暂计7,52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因本案所涉项目产生的税费以及合理范围内的预期收益损失等)及利息,按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投资之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止,以及本案仲裁费用、律师费;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级子公司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奥原”)就与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产生的纠纷问题,向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七台河仲裁委”)申请仲裁,2025年6月25日,黑龙江奥原收到七台河仲裁委下发的《受理仲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黑龙江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秦军平。 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艳 职务:局长。 (一)仲裁请求: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1917); 2.被申请人有偿收回申请人土地,并按照土地出让金人民币48,890,900.00元支付申请人补偿,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退回案涉土地,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土地出让金人民币48,890,900.00元; 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已投资金额(暂计:7,52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因该项目产生的税费以及合理范围内的预期收益损失等)及利息,按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投资之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止); 4.本案仲裁费用、律师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黑龙江奥原作为合法注册的企业,与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201917,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新兴区新材料产业园的27.1616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申请人,用于工业用途,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48,890,900.00元。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期待能够顺利开发利用该土地。 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和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签订了《七台河市锂离子电没面子负极材料项目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该合同约定:(一)新兴区政府负责在七台河新材料产业园区内按“七通一平"的条件向申请人提供没有任何权属瑕疵的土地271,616平方米,并按照土地挂牌程序出让给申请人;(二)新兴区政府负责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设计图纸要求建设厂房,建设费用先期由新兴区政府承担。 然而,合同签订后至今,被申请人及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未能全面履行上述合同等相关义务,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方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厂房并先期承担建设费用的义务,导致申请人无法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等。又因为公共安全及其他不可抗力,上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根据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第八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以及上述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有偿收回案涉土地,依照土地出让金为标准补偿申请人损失,并且申请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特向七台河仲裁委提起诉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仲裁通知书》;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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