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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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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环境 公告编号:2025-034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64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7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84,155,17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6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95,848,002.59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6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6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的股息红利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176元(四舍五入);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176元(四舍五入)。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6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5234708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环境 公告编号:2025-035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洪城转债”转股价格调整
  暨转股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5.34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4.88元/股
  ●“洪城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7月4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587号文核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发行了1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20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洪城转债”,转债代码“110077”)。“洪城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6年11月19日止,转股的起止日期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6年11月19日止,初始转股价格为7.13元/股,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5日披露的《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编号:临2020-098)。
  2024年7月4日,公司实施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44073元(含税)。因此,“洪城转债”转股价格从5.78元/股调整到5.3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洪城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
  二、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5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64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及送股,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4)。
  根据公司2020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洪城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相应计算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因此,公司将对“洪城转债”的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三、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在“洪城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因公司实施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仅发生派发现金股利的情况,本次调整公式为P1=P0-D,P0为5.34元/股,D为0.464元,“洪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5.34元/股调整为4.88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洪城转债”自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7月3日(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5年7月4日(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除息日)起恢复转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7月4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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