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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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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26 证券简称:拓山重工 公告编号:2025-034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5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杨顺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1,788,377.00股,占总股本的 55.97%。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7月1日(星期二)。 3 、本次解禁后除履行承诺外,公司及相关股东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益变动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事项。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拓山重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666,700股,并于2022年6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6,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74,666,700股,其中:限售流通股56,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18,666,7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分别为: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游亦云先生、广德广和管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德广和)。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 (二)承诺的完成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都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不存在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亦不存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无需延长 (三)其他事项说明 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仍需遵守董监高持股变动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仍需遵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广德广和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已履行承诺义务且不存在尚未履行的其他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7月1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5.0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解禁后仍需遵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注2: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游亦云先生为公司现任董监高,本次解禁后仍需遵守董监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注3: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分别持有广德广和64.88%、12.30%及6.15%合伙份额。本次解禁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仍需遵守对其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公司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 、民生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山重工”、“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拓山重工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拓山重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666,700股,并于2022年6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6,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74,666,700股,其中:限售流通股56,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18,666,700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分别为: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游亦云先生、广德广和管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德广和”)。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 ■ (二)承诺的完成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都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不存在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亦不存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无需延长。 (三)其他事项说明 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仍需遵守董监高持股变动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仍需遵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广德广和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已履行承诺义务且不存在尚未履行的其他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7月1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5.0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解禁后仍需遵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注2: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游亦云先生为公司现任董监高,本次解禁后仍需遵守董监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注3: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分别持有广德广和64.88%、12.30%及6.15%合伙份额。本次解禁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仍需遵守对其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熊岳广 梁安定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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