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6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829 证券简称:洛凯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债券代码:113689 债券简称:洛凯转债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008,26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001,033.63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常州市洛辉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市洛腾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市洛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电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添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以人民币派发,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2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2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8794263
  特此公告。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3829 证券简称:洛凯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转债代码:113689 债券简称:洛凯转债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调整“洛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 调整前转股价格:15.45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5.33元/股
  ●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7月4日
  一、可转债上市发行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12号)核准,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3.431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343.10万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40,343.1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洛凯转债”,债券代码“11368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洛凯转债”自2025年4月23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5.45元/股。
  二、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5年5月23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5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洛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因此,“洛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三、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及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或派送现金股利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以上公式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本次派发现金股利后,转股价格P1=P0-D。此次调整前转股价P为15.45元/股,每股派息D为0.125元/股,因此计算出“洛凯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P0-D=15.45-0.125=15.33元/股(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7月4日(除息日)起生效。
  “洛凯转债”自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3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5年7月4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