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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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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25-14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5年6月25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吉首市乾州新区府左路凯莱大饭店。
  3、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峰。
  6、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25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9:15一15:00。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57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9,217,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6127%,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0,954,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069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84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262,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4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列入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全部议案,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800,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6%;反对362,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3%;弃权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3,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34%;反对362,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41%;弃权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提案二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96,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6%;反对369,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7%;弃权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9,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416%;反对369,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66%;弃权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提案三 《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97,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8%;反对363,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2%;弃权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0,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581%;反对363,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59%;弃权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提案四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95,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7%;反对372,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8%;弃权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8,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10%;反对372,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36%;弃权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提案五 《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69,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6%;反对412,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8%;弃权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1,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00%;反对412,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95%;弃权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提案六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83,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4%;反对377,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7%;弃权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55,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49%;反对377,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72%;弃权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提案七 《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65,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0%;反对390,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3%;弃权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7,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41%;反对390,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8%;弃权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提案八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631,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78%;反对1,521,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7%;弃权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04,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183%;反对1,521,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161%;弃权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5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九 《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675,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86%;反对1,477,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9%;弃权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8,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36%;反对1,477,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037%;弃权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提案十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670,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40%;反对1,476,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3%;弃权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3,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848%;反对1,476,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66%;弃权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甘露、吴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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