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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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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504,968,262股,中国有色集团持有公司4,462,214股,中色东方集团持有公司201,916,800股,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7%。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拟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中国有色集团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色东方集团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免于发出要约。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全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发行,公司拟适时设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定并签署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协议及文件等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全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修改、实施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的选择等与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或聘请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本次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等;
  (3)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及执行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及募集资金运行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运行相关的协议、合作协议、保密协议等;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宜,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运营情况,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会可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时间和实际使用金额;
  (5)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问询意见,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条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运用做出修订和调整并签署相关申报材料、本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
  (6)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进行调整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的最新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公司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7)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股票的完成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办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验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8)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或对本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9)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股票计划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的情形下,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股票计划延期实施,并在递交延期申请的情形下履行与此相关的文件准备、申报、问询、备案等手续;
  (10)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11)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
  (12)在上述授权基础上,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转授权由总经理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全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全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整体工作安排和计划,公司董事会决定择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形式发出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中的第 1、2、3、4、5、6、7、8、9、11、12、13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4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二、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编制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的影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拟定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详细论证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五、公司就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编制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八、公司制定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能够充分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4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6月12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6月22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毛毛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O+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O-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中国有色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10,527.42万元、中色东方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48,000.00万元。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151,490,478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504,968,262股的30%,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股数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6、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三个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火法冶金熔炼项目总投资中1,022.00万元为原有固定资产,不纳入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公司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7、限售期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对象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9、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0、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色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集团于2025年6月22日分别签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关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全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截至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504,968,262股,中国有色集团持有公司4,462,214股,中色东方集团持有公司201,916,800股,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7%。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拟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中国有色集团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色东方集团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免于发出要约。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中的第 1、2、3、4、5、6、7、8、9、10、11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24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年6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合规性原则。所有市值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体系,确保市值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价值创造原则。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基础,通过优化业务结构、创新产品与服务、加强品牌建设等措施,实现公司内在价值的持续增长。公司应关注长期价值创造,避免短期行为对市值造成负面影响。
  (四)信息披露透明原则。确保所有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提高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度。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
  (五)市场导向原则。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动态,根据市场环境和投资者需求调整市值管理策略,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竞争力。
  (六)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市值管理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建立市值管理体系,对该项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决策与推进。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并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具体负责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组设在计划企管部,统筹协调相关事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就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建议或改进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作为市值管理的最高责任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批准公司市值管理战略规划、目标;
  (二)审议批准市值管理组织架构及市值管理制度;
  (三)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依规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等;
  (四)监督市值管理相关事宜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市值管理目标;
  (二)负责拟定市值管理相关制度;
  (三)负责开展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等多种工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四)负责拟定经营指标的工作方案;
  (五)负责市值管理日常工作,协调推进市值管理落地执行;
  (六)其他市值管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方法与计划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公司各治理体系、制定公司市值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切实提升公司市值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实施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状况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积极落实发展战略,围绕提升主业竞争优势、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促进产业升级等关键环节,适时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投资价值的并购重组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第十四条 积极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大规模投资的资金需求;扩张公司业务,提升竞争力,增强创利能力,实现公司市值有效率地增长。
  第十五条 积极探索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六条适时开展股份回购、股东增持、高管增持。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促进市值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合理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现金分红节奏,保持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八条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第十九条明确公司资本市场定位,树立资本市场品牌,提升市场关注度,发挥资本市场品牌优势。
  第二十条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定期编制并披露 ESG 相关报告。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市值管理工作组定期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股价出现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合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及人员、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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