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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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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6月22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人,经独立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吴春芳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独立董事审议了如下议案: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4、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5、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6、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必要性,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7、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公司与中色东方集团、中国有色集团签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8、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拟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为此,中国有色集团及中色东方集团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国有色集团及中色东方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免于发出要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9、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填补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10、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划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股东回报机制,能够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中国十五冶发生交易为日常经营业务,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稳定,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吴春芳、王幽深、叶森
  2025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6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已于2025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相关公告及文件敬请投资者查阅。
  本次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完成国有资产监管审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等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6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内无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因被采取监管措施而需要整改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的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25年6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拟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在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具体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日(2025年6月22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6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的计划,向本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等不会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变动的内部持股主体调整不属于前述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承诺因减持所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公司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十五冶”)拟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国十五冶就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提供建筑、安装施工服务,服务期限不超过15个月,合同为预估总价,含增值税价不超过2.82亿元人民币(最终合同价格按建安工程造价和投标下浮率确定)。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十五冶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中国十五冶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公司与中国十五冶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审议程序
  2025年6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4 人回避表决)。同意公司与中国十五冶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国十五冶就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提供建筑、安装施工服务,服务期限不超过15个月,合同为预估总价,含增值税价不超过2.82亿元人民币(最终合同价格按建安工程造价和投标下浮率确定)。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成员同意并发表相关意见。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一致同意的审查意见。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梁磊
  注册资本: 100648.6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公路、电力、矿山、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承包与企业视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对援助成套项目总承包;对外贸易经营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与国外工程承包有关的设备、材料进出口(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企业经营的货物);矿业管理和服务,为矿山企业采矿委托管理;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压力管道、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爆破作业;电力承装(修、试);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制造;非金属矿选矿;建筑材料制造。
  历史沿革:中国十五冶成立于1953年,是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一级子公司。中国十五冶是一家冶金工程总承包服务商,以建筑业为主业、采矿业和贸易业多元发展。
  2、2024年末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1,246,442.57万元,净资产278,743.70万元,营业总收入810,353.96万元,净利润42,275.63万元。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具体关联关系如下图所示:
  ■
  4、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十五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项关联交易标的为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建筑、安装施工服务。
  2、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中国十五冶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公司对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公开招标、评标等工作,确定中国十五冶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不超过2.82亿元。
  3、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服务名称: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建筑、安装施工。
  (2)服务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中色东方厂区内、大武口区二厂工业园区中色东方厂内、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3)服务内容: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建筑、安装施工服务。
  (4)合同金额:合同为预估总价,含增值税价不超过2.82亿元人民币(最终合同价格按建安工程造价和投标下浮率确定)。
  (5)支付方式:按月支付。中国十五冶每月25日前向公司或监理人报送已完工程进度报表,公司或监理人对已完工程进度报表进行审核 ,按审核结果的85%于次月的30日前向中国十五冶付款,各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完成竣工结算后支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6)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经权力机构批准后正式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国十五冶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交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结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与中国十五冶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财务、人员、资产等方面均独立,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中国十五冶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5006.97万元人民币。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查意见
  2025年6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与中国十五冶发生交易为日常经营业务,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稳定,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规定,公司制定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股东回报和公司长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期间间隔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该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持续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除按照下列第(四)中规定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外,公司当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当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对公众投资者保护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同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提供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远发展的需要,需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5年、202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公司本次发行于2026年3月31日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假设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万元;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发行上限,即15,149.05万股,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票数量;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4、根据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322.3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278.88万元。假设公司2025年、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年增长率为10%、0%、-10%。
  5、在预测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本次发行前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前总股本数50,496.83万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6、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7、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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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有较大幅度增加,短期内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净资产规模增大,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由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净资产将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体现经营效益需一定的时间,如果公司净利润在募投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5年、202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融资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通过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经营风险的能力,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说明请参见本公司编制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的具体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3个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均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与公司的业务规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相适应。通过募投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及盈利能力,对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通过多年在钽铌业务领域的深耕,建立了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薪酬机制,培养了一批在生产、销售、研发等方面具有突出能力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并拥有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团队,能够满足此次募集资金项目人才的需要。同时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继续加快推进人员招聘培养计划,不断增强人员储备,确保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技术储备
  公司长期坚持把技术进步放在首位,走生产和科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在钽铌湿法冶金方面,公司具备成熟稳定的工艺体系,核心技术能力居于行业前列。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第四代钽铌萃取槽,并承担国家“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超高纯 Ta 关键制备技术研究”专项项目,公司已实现氟钽酸钾及超高纯五氧化二铌等产品的规模化稳定制备,可以满足下游客户越来越高的纯度要求。在钽铌火法冶金方面,拥有技术成熟的生产线,生产的钽及其合金锭、铌及其合金锭、钽铌碳化物、钽条、铌条、熔炼铌、熔炼钽等产品种类齐全,应用广泛。在钽铌及其合金制品方面,拥有钽铌靶坯及其附属产品、超导铌材、高性能钽铌带材、钽炉材、钽铌防腐材等钽铌制品完备的加工手段。
  近10年以来,公司承担了国家钽铌行业多数科技研发项目。此外,发行人拥有多项国内外专利,负责牵头制定多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综上所述,公司丰富的技术储备能够保证本次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
  3、市场储备
  公司与下游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良好的信誉、稳定的供货、销售渠道和销售服务体系,在行业中企业品牌优势明显。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完成项目建设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公司成本管理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优化公司管理结构,以适应公司不断国际化的步伐,提高日常运营效率,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同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四)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利润分配相关条款,并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本次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以下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东方钽业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东方钽业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述第1项、第2项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第1项、第2项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亦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1,490,478股(含本数),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认购金额为10,527.42万元,并全部采取现金方式认购。
  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集团”)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认购金额为48,000.00万元,并全部采取现金方式认购。
  2、公司于2025年6月22日与中国有色集团签订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于2025年6月22日与中色东方集团签订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3、中国有色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中国有色集团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中色东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中色东方集团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一致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公司于2025年6月22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6、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完成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岗
  注册资本:605304.2872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915R
  经营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国内外金属矿山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承担有色金属工业及其他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公用、民用、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项目的承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供配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研制、开发和销售;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仓储、展览展示;汽车的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有色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最近一年中国有色集团经审计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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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冶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11320W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特种新材料、镁合金、电池能源材料、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房屋建筑工程,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品进出口贸易,房屋、场地、设备租赁劳务承包、劳务服务,职工培训,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物业服务,自购水、电、蒸汽、天然气、暖气、电信服务转售(不含专项审批),化工产品、金属及其制品、五金交电、模具、润滑油品、实验器材、消防器材、办公用品及耗材、劳保用品、日用品销售,机电设备、备件销售及维修服务咨询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色东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最近一年中色东方集团经审计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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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定价方式
  (一)定价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认购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认购方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二)定价公允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贯彻落实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公司的规划及战略发展方向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强化公司在钽铌应用领域的市场地位,提高产品市场份额,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通过增加收入及利润,给股东带来良好投资回报。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中国有色集团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关联交易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6月22日,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以下统称“认购方”)签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认购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认购方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二)认购标的及认购金额、方式
  1.认购标的
  认购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新发行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及方式
  中国有色集团作为认购方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527.42万元;中色东方集团作为认购方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8,000.00万元(下称“认购金额”)。
  认购方拟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如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调整的,则认购方及其他投资人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相应调整为募集资金总额,认购数量按照调整后的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认购方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三)新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认购方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四)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发行人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且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认购方应按照公司与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下称“缴款日期”)将认购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发行人应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本次发行认购价款的交付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在认购方按照公司本次发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支付认购价款后,公司应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其现行的公司章程,并至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认购方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的登记手续。
  (五)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等灾害性事件、战争及政治动乱、其他任何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由)外,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协议其他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保全费等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4.如协议因下述第(六)条第 3 款所述情形自动终止,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5.认购协议生效前,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对于本次发行事宜审核政策的调整情况调整或取消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无需就此向认购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认购协议自双方盖章、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 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
  (2) 国家出资企业同意本次发行;
  (3)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
  (4) 认购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其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
  (6) 中国证监会就本次发行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书面一致同意的可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签署后,第(六)项第1条任一条件未能实现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的审核意见
  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签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规定,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核准,公司2023年9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281,818股,发行价为11.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627,088.84元,扣除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422,703.6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204,385.22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了XYZH/2023YCAA1B0129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初始存放金额与前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差异为1,049,568.18元,主要系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材料印刷费、股份登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说明
  1.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说明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和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钽铌火法冶金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差异主要系项目尚在建设期,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投入使用。钽铌板带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差异主要系竣工验收、设备验收及质保金等原因存在部分待支付金额。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差异主要系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把控成本,优化资源调配,有效降低建设及采购等费用,从而形成部分节余资金,且公司因为竣工验收、设备验收及质保金等原因存在部分待支付金额;此外,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在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02月20日期间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532.37万元未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差异主要系投入的金额中含募集资金的利息收入。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的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的情况。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3年12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以自有外币资金先行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于2024年4月完成了1,185.10万元募集资金的置换。
  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于2024年3月完成了10,643.08万元募集资金的置换。
  (四)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本公司不存在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五)尚未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627,088.8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204,385.22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21,263,566.21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149,907,012.98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22.37%,其中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与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之和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966,193.97元系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尚未使用的原因详见本报告“二、(一)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说明”。
  剩余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本公司按照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情况将剩余资金继续用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情况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可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并不直接产生效益,因此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情况
  公司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于2024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项目累计实现效益为70.73万元,累计承诺效益为138.18万元,累计实际效益低于承诺效益20%以上,主要系铌超导腔生产周期较长,第一季度尚在生产加工初期未实际形成较多收益。
  (四)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年度报告已披露信息的比较
  本公司已将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2023年至今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五、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按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4日
  附件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件2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截止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注2:承诺效益与实际效益指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效益;投资项目承诺效益主要系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起十年内效益,钽铌板带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24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5年1-3月承诺收益系2025全年承诺效益的25%换算所得。
  注3: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钽铌火法冶金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尚未完全建成,因此“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承诺效益”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不适用。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4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6月16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董监高发出。会议于2025年6月22日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中国有色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10,527.42万元、中色东方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48,000.00万元。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151,490,478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504,968,262股的30%,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股数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6、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三个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火法冶金熔炼项目总投资中1,022.00万元为原有固定资产,不纳入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公司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7、限售期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对象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9、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10、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该报告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色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集团于2025年6月22日分别签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全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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