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6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5-060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6月18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5年6月23日在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孟伟先生主持。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及发展战略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拟订《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孟伟、田长军、陆朝昌、孙福俊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5-061),以及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关于制订〈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贯彻落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等各项内容,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拟订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孟伟、田长军、陆朝昌、孙福俊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三、《关于制订〈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明确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原则、范围、机构、指标及标准、期间与次数、程序以及结果的反馈及应用等内容,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拟订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孟伟、田长军、陆朝昌、孙福俊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上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一)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协议书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力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1.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二)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独立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孟伟、田长军、陆朝昌、孙福俊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制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9项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以及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六、《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7项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制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9项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以及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全文。
  七、《关于制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制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制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9项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以及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全文。
  八、《关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
  为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非关联机构,开展融资金额总规模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具体保理融资的期限、融资费率、合作机构等内容以单项保理合同的约定为准,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开展2025年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九、《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5年7月18日下午4:00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地址: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4)。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5-061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五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和《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重工”)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931.36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31,370,032股)的1%。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日本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4、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本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及大连重工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共计不超过201人,约占公司总人数(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职员工总人数5,972人)的3.37%。
  5、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97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6、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并满足约定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开始分批解除限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8、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公司层面业绩条件如下:
  (1)2024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6.50%,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2)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7.00%,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3)2024年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5%。
  9、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的公司层面业绩条件如下:
  ■
  注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行业平均值指的WIND分类标准“重型机械”指数对应的年度业绩指标的平均值。
  注3:考核期内如遇重大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可以对上述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报有权国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0、公司承诺: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为激励对象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4、本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5、本计划须经大连市国资委审批通过,大连重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6、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相关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17、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一、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规定,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二、本计划目的和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的中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大连重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执行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2、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四、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限于在公司(大连重工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
  本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与实施本计划的目的相符合,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公司董事会已制定《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依据《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计不超过201人,约占公司总人数(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职员工总人数5,972人)的3.37%。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大连重工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大连重工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三)不得参与本计划的人员
  1、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8、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9、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任何不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其他法律法规或本计划规定不得参与本计划情形的,公司将提前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3、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931.36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31,370,032股)的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份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激励对象中不存在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注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97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参考《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规范通知》的相关规定确定,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和稳定核心团队。
  七、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数量。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
  八、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授予部分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并满足约定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开始分批解除限售。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并注销。
  (五)限制性股票的禁售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规定:
  1、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最后一次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兑现。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应将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满后兑现。
  3、激励对象为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所得收益。
  4、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5、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时的法定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业绩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1)2024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6.50%,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2)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7.00%,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3)2024年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5%。
  授予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口径与解除限售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口径一致。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条件
  根据公司绩效管理等相关办法,激励对象授予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达到良好(B)及以上。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的业绩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考核2025~2027年度的公司层面业绩和个人层面业绩,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
  注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行业平均值指的WIND分类标准“重型机械”指数对应的年度业绩指标的平均值。
  注3:考核期内如遇重大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可以对上述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报有权国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截至本计划公告日,为体现对标领先理念,WIND分类标准“重型机械”指数剔除*ST公司,同行业对标合计55家公司(具体名单见下表),未来将根据WIND行业指数分类变化及*ST公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名单如下:
  ■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条件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和不合格(C)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
  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授予总量×当年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3、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四)限制性股票绩效考核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选取综合反映了公司战略发展目标、股东回报质量、业务持续增长能力与运营质量情况,考核目标既充分考虑了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又兼顾了行业的发展特性,指标体系设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格的个人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则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或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或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或数量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当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及律师事务所意见,依法将因其他原因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前,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再授予其他激励对象。
  十一、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一)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
  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三)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业绩的影响测算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假设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931.36万股,假设2025年7月底授予,按照前述测算,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成本约为5,195.36万元。该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每年摊销金额测算如下: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及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四)终止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计划终止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未满足业绩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的支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办理。
  十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会可以特别决议批准终止本计划。本计划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终止后,公司不得根据本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
  1、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2、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严重失职、渎职被大连市国资委等政府职能部门追究责任或被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5)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8)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情形;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在任期届满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还须将其于本计划已获得收益全部返还公司。
  4、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非个人原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服务期间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按激励对象在2025-2027年内的服务时间折算调整可授予权益,调减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届时由相关方就该等激励对象取得前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付款项的利息支付事宜另行协商确定,利息不高于按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金额;剩余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计划规定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5、激励对象因退休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按其在2025-2027年内的服务时间折算授予权益,待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时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激励对象退休时,对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将由董事会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6、激励对象因组织任命、职务变动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届时由相关方就该等激励对象取得前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付款项的利息支付事宜另行协商确定,利息不高于按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金额。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或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且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追回其在被回购之前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8、其他未说明的职务变动、公司惩处等变动情况由公司制定细则确定处理方式;以上均未说明情况的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十三、附则
  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本计划经大连市国资委审批核准,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5-062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9项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和《关于制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制度制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制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该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4月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订,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总法律顾问制度》
  该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订,旨在全面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切实发挥总法律顾问在推动公司法治建设、风险防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理层及治理层架构调整完善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提升制度的适用性和规范性。
  2.《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结合公司经理层及治理层架构调整完善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要求。
  三、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7项治理层制度
  1.企业治理架构完善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对治理层和经理层架构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并优化调整职能部门组织机构。结合上述情况,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7项治理层制度涉及内容相应修订。
  2.监管政策衔接调整
  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5项制度涉及内容相应修订。
  3.决策权限优化提升
  为有效提高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效率,进一步规范决策权限、完善决策内容,公司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将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批准对内投资的权限由“单次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且12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调整至“单次投资概算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且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上述制订和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其中,《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5-063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2025年应收账款无追索权
  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1.为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风险,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与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非关联机构,开展融资金额总规模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具体保理融资的期限、融资费率、合作机构等内容以单项保理合同的约定为准。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开展保理业务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交易标的: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2.合作机构:国内外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非关联机构,具体合作机构将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业务金额:总规模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6.保理融资费率: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开展保理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能够通过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得稳定的现金流,有利于缩短公司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和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公司营销管理本部负责组织各单位实施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并及时分析保理业务风险,如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情形,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营销管理本部、风控审计本部和财务管理本部共同制订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分类分级管理细则,确保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理合规开展。
  4.公司风控审计本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公司流动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六次会议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5-06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18日(星期五)16: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4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止2025年7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该等股东均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该等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2)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2.议案审议及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5-061)、《关于制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9项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考核办法》《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6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6月)》。
  4.特别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1项-第4项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特别决议通过,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7月15日8:00-11:30,13:0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拟为半天,拟出席会议者请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3.联系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华锐大厦
  联系电话:0411-86852802
  联系传真:0411-86852222
  联 系 人:李慧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4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04
  2.投票简称:重工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7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指示如下(如委托人没有做出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及复印件均有效。
  2.填写方式: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用“√”方式填写,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该议案效力不影响其他议案的效力。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