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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 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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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19 证券简称:南亚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9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 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6月4日、2025年6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3,712,648股股份用途进行调整,由“出售”调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38,483,650股变更为234,771,002股,注册资本由238,483,650元变更为234,771,00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信息 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权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需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或邮寄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工作日9:00-11:30、13:00-17:00) 2、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158号 3、联系部门:证券部 4、联系电话:021-69178431 5、电子邮箱:nanya@ccl-china.com 6、其他说明: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发出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19 证券简称:南亚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8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6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158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包秀银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 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已表决通过。 2、议案1、议案 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张乐天、吕程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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