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5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核心高管激励计划》”)(以下合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9.40元/股调整为19.01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26.60元/股调整为26.21元/股、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由46.50元/股调整为46.11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2023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2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三)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2022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20元/股调整为19.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六)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2022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9.7元/股调整为19.4元/股。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八)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九)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9.40元/股调整为19.01元/股。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2024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26.60元/股。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13日,公司对2024年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三)2024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26.60元/股调整为26.21元/股。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公司《核心高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为46.50元/股。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13日,公司对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三)2024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将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由46.50元/股调整为46.11元/股。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5年5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9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核心高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需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核心高管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19.4-0.39=19.01元/股;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26.60-0.39=26.21元/股; 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行权)价格=46.50-0.39=46.11元/股。 五、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调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核心高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9.40元/股调整为19.01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26.60元/股调整为26.21元/股、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由46.50元/股调整为46.11元/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行权)价格的调整程序、调整事由、调整结果及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 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6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数量为37.3139万股。 ● 归属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 首次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57.87万股,占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607.8141万股的0.14%,占2023年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80.02%。 3. 首次授予价格(调整后):19.01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9.0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 首次授予人数:149人。 5. 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 6. 任职期限和业绩考核要求 (1)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3年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 ■ ■ 注:1.“毛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减去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成本。 2. 新产品研发指标:指相应的新产品完成量产版研发并实现出货。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B、C、D六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2023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 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9日,公司对2023年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3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3. 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 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5. 202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2022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20元/股调整为19.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6. 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7. 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2022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9.70元/股调整为19.40元/股。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日,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8.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9. 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 (四)授予激励对象各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情况如下: ■ 注:截止本公告出具日,由于部分授予对象已离职、考核期内未达到相关标准,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作废数量为111,798股。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预留授予部分归属情况如下: ■ 注:截止本公告出具日,由于部分授予对象已离职、考核期内未达到相关标准或放弃可归属股票,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作废数量为61,322股。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37.3139万股,同意公司按照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19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即将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29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2025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6日。 2.符合首次授予归属条件的说明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9名,自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完成至本公告日期间,因离职或绩效考评不达标等原因作废的股数合计为15.3533万股。 因此,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合计119名激励对象可归属37.3139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年6月29日。 (二)本次实际归属数量:37.3139万股。 (三)本次实际归属人数:119人。 (四)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后):19.01元/股(公司2024年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授予价格由19.40元/股调整为19.01元/股)。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部分归属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后认为: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首次归属日。 2023年激励计划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首次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首次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在首次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2023年激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批次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归属数量、归属激励对象人数、授予价格及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股票作废事宜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触发值,故对应的119.367万股作废失效。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7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一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转让完毕,公司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8元/股(含)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3个月、6个月没有减持计划。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珠海融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WLT Partners,L.P.、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芯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复称: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如有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存在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持有期限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处置而需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第一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及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转让完毕,公司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18元/股(含),不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截至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26.6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9.70亿元,货币资金71.75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4亿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3.16%、3.34%、5.58%。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及研发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影响较小,截至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为5.72%,流动负债合计5.27亿元,非流动负债合计1.97亿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目前股权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1.公司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均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3.公司的股权架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3个月、6个月没有减持计划。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珠海融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WLT Partners,L.P.、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芯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复称: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如有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的股权架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公司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转让完毕,则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2.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上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存在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持有期限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处置而需注销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4454399 (二)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8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8元/股(含)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方案不影响2025年第一次回购方案的独立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公司2025年第一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后开始实施。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3个月、6个月没有减持计划。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珠海融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WLT Partners,L.P.、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芯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复称: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如有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果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将导致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法实施; 2.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规定,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及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有效地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及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第一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该方案的实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5年第一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27(以下简称“2025年第一次回购方案”)。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方案不影响2025年第一次回购方案的独立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公司2025年第一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后开始实施。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18元/股(含),不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截至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26.6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9.70亿元,货币资金71.75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4亿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3.16%、3.34%、5.58%。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及研发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影响较小,截至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为5.72%,流动负债合计5.27亿元,非流动负债合计1.97亿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目前股权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1.公司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均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3.公司的股权架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3个月、6个月没有减持计划。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珠海融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WLT Partners,L.P.、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芯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复称: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如有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的股权架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2.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上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果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将导致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法实施; (二)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1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7月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7月7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虹桥迎宾馆(虹桥路1591号)2号楼4楼畅景阁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7月7日 至2025年7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3-7、9-10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于2025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予以披露。 议案1-2、8、11-15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于2025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予以披露。议案1-2、11-12的相关制度于2025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3-9、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10、13、1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便利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回复 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请于2025年7月3日17时或之前将登记文件扫描件(详见登记手续所需文件)发送至邮箱ir@montage-tech.com进行出席回复(出席现场会议时查验登记材料原件)。 (二)登记手续 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证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证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3.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登记以收到邮戳为准。 (三)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5年7月3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登记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81号和光天地A座16层 (四)注意事项 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81号和光天地A座16层 邮编:200233 电话:021-54679039 联系人:傅晓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7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6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5年6月14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与会的各位监事已知悉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夏晓燕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为深化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布局,持续吸引并集聚优秀的研发与管理人才,增强境外融资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运营需要,监事会同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并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并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核准或备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方案,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了本方案项下的以下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2.01.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拟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3.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或股东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惯例和市场情况,国际配售的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加以确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5.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等规定或要求(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及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选择行使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等确定。 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6.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境内外资本市场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市场认购情况、路演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同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和本次发行的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7.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方案之目的,“中国境外”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8.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注册并刊发正式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如有)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9.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整体协调人作为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同意公司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的日期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同意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全互连芯片领域前沿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全球市场与业务的拓展、战略投资与收购及其他事项。 同意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重要性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自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备案或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含可供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的期限)之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为兼顾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扣除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的拟分配利润(如适用)后,由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监事会同意公司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申请相关文件提供意见,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决定本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澜起科技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8.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调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核心高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9.40元/股调整为19.01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26.60元/股调整为26.21元/股、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由46.50元/股调整为46.11元/股。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119名激励对象归属37.3139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特此公告。 ■ 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6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5年6月14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崇和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了本次修订的制度,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修订〈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2.《关于修订〈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3.《关于修订〈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实际运行情况,公司对部分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新制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了本次修订及新制定的制度,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6.《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7.《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9.《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0.《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1.《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2.《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3.《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4.《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5.《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6.《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7.《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8.《关于修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9.《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0.《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1.《关于修订〈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2.《关于制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3.《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第20项《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第1项至第6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为深化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布局,持续吸引并集聚优秀的研发与管理人才,增强境外融资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运营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并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并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核准或备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方案,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了本方案项下的以下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4.01.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拟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03.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或股东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0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惯例和市场情况,国际配售的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加以确定。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05.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等规定或要求(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及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选择行使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等确定。 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06.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境内外资本市场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市场认购情况、路演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和本次发行的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07.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方案之目的,“中国境外”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08.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注册并刊发正式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如有)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09.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整体协调人作为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的日期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同意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全互连芯片领域前沿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全球市场与业务的拓展、战略投资与收购及其他事项。 同意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重要性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自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备案或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含可供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的期限)之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相关工作,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发行规模和发行比例、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如有)和战略投资者的加入(如有)、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和具体使用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 (2)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及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协议、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顾问协议、保密协议及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H股股份登记处协议、FINI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海外律师、制裁律师、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等)、秘书公司聘用协议(如有)、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收款银行协议等)、豁免申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聘任、解除或更换联席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聘请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合规顾问、商标律师、境内外律师、海外律师、资产评估师、审计师、内控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背调机构、诉讼查册机构、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并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决定和执行委任上述中介机构之事宜;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以及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确认及批准豁免申请函(包括相关电子表格);核证、批准、通过和签署本次发行并上市所需的电子表格、董事会决议、承诺函、验证笔记等备查文件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批准于香港联交所网页及A股信披网站(如需)上传与H股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包括申请版本招股书及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等);大量印刷招股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版本、聆讯后资料集、招股章程、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以及申请表格(如有));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批准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电子呈交系统(E一Submission System)上传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非香港公司注册、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被保险人范围、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聘任、解除或更换(联席)公司秘书、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并授权(联席)公司秘书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十六部的规定,将公司在香港注册为“非香港公司”,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订立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3)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署、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或回复(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