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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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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5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4月29日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5年6月24日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48.15万股 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16元/股 5、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36人 6、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2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4月29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郭莉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12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意见。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四)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6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2024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2024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4年7月23日。 (七)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4月29日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48.15万股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16元/股 (四)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36人 (五)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实际授予登记情况如下: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至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度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考核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卓越(A)、优秀(B)、称职(C)、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卓越”、“优秀”、“称职”三个档次,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在确定预留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申请股份登记前,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万股,该等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2万股按照相关规定不予登记。因此本次预留授予登记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8名调整为36名,本次预留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0.15万股调整为148.1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情况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五、本次预留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6月1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570号),对公司截至2025年6月10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4,662,897.00元 ,股本为人民币174,895,122.00元(注册资本小于股本主要系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的232,225.00股尚未完成工商变更)。 根据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4年5月2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以2025年4月29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8.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0.15万股。 经我们审验,截至2025年6月10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际认购148.15万股,授予价格为8.16元,激励对象认购数量36名,实际收到激励对象缴纳的148.1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款人民币12,089,040.00元(人民币壹仟贰佰零捌万玖仟零肆拾元整),其中增加股本1,481,5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10,607,540.00元。本次授予后,公司股本变更为176,376,622.00 元。 六、本次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4月29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5年6月24日。 七、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注:1、鉴于公司目前处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自主行权期间,上表变动前及变动后公司股份总数及比例均以公司截至2025年6月10日的股本情况为基础测算; 2、股本结构最终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数据为准。 八、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以及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74,895,122股增加至176,376,622股(股本结构最终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数据为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调整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按最新股本176,376,622股摊薄计算,2024年度公司每股收益为1.07元/股。 十、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备查文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6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监事李莉女士、高级管理人员陈建成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披露了《关于股东、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公司监事李莉女士计划自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900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建成先生计划自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6,000股。 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收到监事李莉女士和高级管理人员陈建成先生出具的《减持进展情况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注:1、李莉女士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价格区间为31.00元/股。 2、陈建成先生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价格区间为30.60元/股-32.15元/股。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1、上表持股比例根据公司2025年6月10日总股本174,895,122股计算。 2、上述数据相加尾数不一致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监事李莉女士、高级管理人员陈建成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监事李莉女士、高级管理人员陈建成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减持意向承诺具体如下: 1、监事李莉女士承诺: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高级管理人员陈建成先生承诺: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监事李莉女士、高级管理人员陈建成先生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监事李莉女士、高级管理人员陈建成先生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实施情况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监事李莉女士、高级管理人员陈建成先生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监事李莉女士、高级管理人员陈建成先生出具的《减持进展情况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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