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为原告。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350万元及利息等。自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为85,135.37万元(含本次诉讼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1%。 ●由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调解、判决或结案,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十一科技因与江西益丰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泰”)存在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益丰泰支付设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案件相关合理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被吉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益丰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十一科技中标益丰泰“年产60万片准6代TFTLCD面板项目厂房及其附属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并向其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双方就项目于2017年10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设计合同总价款为1,100万元。 在设计合同签订后,十一科技即依约履行工程设计服务,完成了项目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益丰泰及其项目负责人通过《项目设计成果确认单》确认十一科技已完成了相应的项目设计成果。后因益丰泰自身原因项目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导致十一科技无法配合其竣工验收。 根据设计合同关于设计费支付进度的约定,益丰泰应当在完成施工图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向十一科技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5%即825万元,但益丰泰未能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设计费495万元,尚欠设计进度款330万元未予支付,也未退还十一科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期间,就益丰泰前述欠款,十一科技经多次催告未果。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益丰泰立即向原告十一科技支付设计费3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判令被告益丰泰立即向原告十一科技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益丰泰承担。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8)。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对自前次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公告至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自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为85,135.37万元(含本次诉讼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1%。 上述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 注:本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中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调解、判决或结案,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