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6月4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658.0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41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245人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2025年6月18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冀东水泥)已完成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24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限内,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披露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6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批复》(京国资[2025]1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5月14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披露的同时披露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6月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六)2025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具体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6月4日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658.0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41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245人 (五)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八)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①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②上述扣非归母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③上述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是指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EBITDA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数据来源于Wind呈现的EBITDA反推法值,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算术平均值;④上述燃料替代率即热量替代率指入窑替代燃料热量占入窑化石燃料和替代燃料热量之和的比例;⑤上述吨熟料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行业(CETS-VG-02.01-V01-2024)》执行;⑥申请发明专利技术转化率是指实现产业转化的科研成果所对应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占当年申请发明专利总量的比例;⑦同行业指东财行业分类“建材-水泥-水泥”分类下水泥主业营收占比超50%的所有上市公司。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如因同行业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需经市管企业审核并报北京市国资委批准。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冀东水泥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绩效考核得分结果来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回购处理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6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5BJAEB0294)。经审验,截至2025年6月10日止,冀东水泥已收到245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2,658万股限制性股票认购款,每股价格人民币3.41元,截止报告出具日激励对象股权认购款人民币9,063.78万元已全部缴存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内。 六、公司本次筹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因此次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2,658.00万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5年6月18日。 八、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 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九、对公司股权分布、控股股东和控制权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无需摊薄计算,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产生影响。 十一、公司已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的说明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时间区间为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24日,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6,580,000股,约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1%,最高成交价为10.8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21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7,929.20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2022年6月24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回购股份均价差异之会计处理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回购均价存在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中对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规定: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十二、本次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收盘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日公司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4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三、备查文件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5BJAEB0294)。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