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配售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统称“中国法律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对本基金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并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战略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且嗣后提交的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战略投资者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均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基础设施基金发售(以下简称"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前述主体外的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范围及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认购份额占本次发售数量的比例如下: ■■ (一)中外运物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777H)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1,中外运物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投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外运投控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外运投控及原始权益人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外运投控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履行完毕所有必要的内部决策流程,外运投控为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结合外运投控出具的承诺函,外运投控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外运投控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本次战略配售基金份额占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0.0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基于上述,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银河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