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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a.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大额支付行号:104290003791 b.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人行大额支付行号:102290019077 c.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大额支付行号:105290061008 d.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人行大额支付行号:301290050852 e.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人行大额支付行号:309290000107 4) 注意事项 A.本直销中心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B.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C.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D.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 E.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F.投资者R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R+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 G.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2)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使用及联系方式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A.开户时间:电子直销平台24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开户业务,发售期间基金交易日16:00之后提交的开户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B.认购时间:电子直销平台在基金发售时段内24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基金交易日16:00之后提交的认购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募集期最后一日16:00结束认购。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点击网上交易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具体网上直销开户及认购程序可参见网站相关说明。微信端点击“开户/绑定”、APP端登陆主页面点击“注册”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 (3)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具体开户与认购流程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九)认购费用 1、认购费用 对于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对于公众投资者,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公众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 特别地,对于公众投资者,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的每笔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认购申请金额计算,最终实际缴纳的认购费用以最终获配份额为准进行计算,可能存在投资者实际认购费率高于最初申请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公众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公示或通知。 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无申购赎回机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场内交易费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2、认购份额/金额的计算 (1)战略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0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某战略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500万份,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1.05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假定该笔认购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5,000,000×1.050=5,250,000.00 元 即:某战略投资者认购本基金500万份,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1.05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5,250,000.00元,该笔认购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100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2)网下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0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某网下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500万份,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1.05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5,000,000×1.050=5,250,000.00元 即:某网下投资者认购本基金500万份,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1.05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5,250,000.00元,该笔认购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100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公众投资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按照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对应认购费率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发行价格1.050元/份。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100,000×0.60%/(1+0.60%)=596.42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0,000-596.42)/1.050=94,670份(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4,670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4,670×1.050=99,403.50元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99,403.50×0.60%=596.42元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99,403.50+596.42=99,999.92元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99,999.92=0.08元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94,670份,退还投资者0.08元。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发行价格1.050元/份。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1,000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000,000-1,000)/1.050=9,522,857份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522,857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522,857×1.050=9,998,999.85元 实际认购费用=1,000元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9,998,999.85+1,000=9,999,999.85元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00-9,999,999.85=0.15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9,522,857份,退还投资者0.15元。 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以最终确认的认购份额为准进行计算,可能存在投资者实际认购率高于最初申请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最终确认份额以注册登记结果为准。 (十)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3.277元/份,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亿份,据此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为13.108亿元,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本基金2025年预测净现金流分派率为4.79%,本基金2026年预测净现金流分派率为4.93%。此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指认购价格和发售份额数量对应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即发售规模)。 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是在预测的假设前提与限制条件下编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若前述预测假设与限制条件发生变化,将会对可供分配金额测算的结果产生影响。本公告所述预测现金流分派率并非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避免因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三、战略配售情况 (一)参与对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本基金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基金的战略配售。 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 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下属企业; 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参与本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本次发售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投资者资质、市场情况等确定。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各战略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分别签署《战略投资协议》。战略投资者名单及认购数量见“三、(二)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限售期安排”表格。 (二)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限售期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如下。战略配售最终发售份额与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 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业务办法》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相关约定。 (三)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初始持有基础设施项目权益的比例 本次发售战略配售中,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承诺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为8,000万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 (四)认购款项的缴纳 战略投资者应当按照《战略投资协议》的约定及基金管理人向其发送的缴款通知书要求,在募集期末日的截止时间之前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四、网下发售 (一)参与对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 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确认,可参与本次发售网下发售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为556个,其对应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总量为2,015,260万份。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 (二)网下认购 在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本基金的网下认购,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以外方式进行认购的视为无效。 1、网下认购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T日)至2025年6月24日(L日)的9:00-15:00。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认购记录。认购记录中认购价格为本次发售价格3.277元/份,认购份额数量为其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认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认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认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认购记录为准。 2、在网下认购阶段,配售对象应使用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缴纳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4日(L日)17:00,提醒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3、若网下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总和少于其在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中填写的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应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总和,则其基金认购份额数量以其缴纳的资金总额实际可以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为准。 4、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参与认购,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网下认购及持有基金份额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网下初步配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网下发售初始发售份额为8,400万份,占扣除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数量后发售份额的70%。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全程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 (四)公布初步配售结果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将披露本次配售结果。以上公告一经披露,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认购的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五)认购款项的缴付 在网下认购阶段,配售对象应使用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缴纳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4日(L日)17:00,提醒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1、认购款项的计算 每一配售对象应缴认购款项=发售价格×拟认购份额数量+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0 2、认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对象认购失败。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基金管理人收款账户信息如下,网下投资者亦可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查询到基金管理人的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银行账号:350648398368 开户行名称: 中国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大额支付行号:104100005129 (3)为保障款项及时到账、提高划款效率,配售对象划款时建议在汇款凭证备注中注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号码。例如,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号码为“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 3、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按照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认购情况及最终缴款情况综合确认最终有效认购。 4、若获得配售的配售对象缴纳的认购款金额大于获得配售份额数量对应的认购款金额(含认购费用),2025年6月27日(L+3日,预计),基金管理人将进行退款操作,应退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有效缴付的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应缴纳认购款金额-认购费用。 5、网下投资者缴纳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不折算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五、公众投资者认购 (一)参与对象 公众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众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充分认识基础设施基金的风险特征,普通投资者在首次购买本基金时须签署风险揭示书。 (二)认购程序 1、场内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9:30-11:30和13:00-15:00。 (2)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开户及认购手续: 1) 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 在通过上交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 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2、场外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 (2)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投资者已持有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三)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代行)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 如本公告后本基金新增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其网站www.bocim.com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上交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四)禁止参与公众认购的投资者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无论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公众认购。基金管理人将拒绝该等网下投资者参与的公众发售认购申请。 六、中止发售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中止发售。 如发生中止发售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中止发售原因、恢复发售安排等事宜。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重新启动发售。 七、发售费用 全部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在缴纳认购资金时,还应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具体安排请见“二、(九)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八、相关参与主体的联系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代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二)计划管理人: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东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19室 电话:021-38848643 联系人:何奔流 (三)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010)57783222 联系人:马涛 (四)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电话:4006195555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五)运营管理机构:中外运瑞达(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宁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450室 联系电话:010-52296576 联系人:田波 (六)销售机构 本次发售的场内及场外销售机构信息请见“五、(三)销售机构”。 (七)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赵亦清 (八)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王玲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7-18层 电话:021-24126068 联系人:胡喆 (九)税务师事务所:安永(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南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室5层4室 电话:010-58153851 联系人:甄珍 (十)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机构: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家龙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T2座503A、502B1 电话:010-65055010 联系人:杨枝 (十一)审计机构(审计基础设施项目/审阅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等材料):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卫星、谢泽敏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 电话:010-82337890 联系人:杨彦东 (十二)审计机构(基金存续期年度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电话:021-68406125 联系人:沈兆杰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8日 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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