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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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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银河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4),银河证券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证券公司。经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3,银河证券已经于2013年1月4日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员编码为PT0300000146,结合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信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1),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结合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四)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4445565)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申万宏源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申万宏源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4月19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708),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结合申万宏源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五)中粮信托·丰泽润业025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拟代表其管理的中粮信托·丰泽润业025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以下简称“丰泽润业025号财富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粮信托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5237P)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6,中粮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粮信托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丰泽润业025号财富信托的战略配售资格
  中粮信托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4年1月31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72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为:(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十五)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十六)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十七)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十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粮信托提供的《中粮信托·丰泽润业025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合同》等文件,丰泽润业025号财富信托的受托人为中粮信托,丰泽润业025号财富信托主要投资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粮信托提供的《中粮信托·丰泽润业025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信托生效通知书》、编号为R202503280001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重新申请预登记完成通知书》,中粮信托·丰泽润业025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于2025年3月28日重新申请预登,并于2025年5月30日生效,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为ZXD20250328000000030X。
  基于上述,中粮信托所管理的丰泽润业025号财富信托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六)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64103559L)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7,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国新资产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并结合国新资产的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新资产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的基金投资经历。根据前述材料并结合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国新资产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307T)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8,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人保健康险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现人保健康险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2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85),结合人保健康险出具的承诺函,人保健康险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31483R)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人保财险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现人保财险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8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02),结合人保财险出具的承诺函,人保财险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九)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7022)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10,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人保寿险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人保寿险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2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85),结合人保寿险出具的承诺函,人保寿险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安联知瑞2号资产管理产品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资管”)拟代表其管理的安联知瑞2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安联知瑞2号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安联资管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20C431A)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11,安联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安联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安联知瑞2号资产管理产品的战略配售资格
  安联资管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252的《保险许可证》,业务范围为: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咨询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根据安联资管提供的《安联知瑞2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及安联资管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安联知瑞2号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安联资管,安联知瑞2号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安联资管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产品登记界面截图,并经查询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官网公示系统12,安联知瑞2号资产管理产品已于2025年5月26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官网登记,产品登记代码为ZH2025050271。
  基于上述,安联资管所管理的安联知瑞2号资产管理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一)国寿资产-鼎瑞2498资产管理产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产”)拟代表其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2498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鼎瑞2498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国寿资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101M)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13,国寿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国寿资产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鼎瑞2498资管产品的战略配售资格
  国寿资产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06),《保险许可证》所载业务范围为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国寿资产提供的《国寿资产-鼎瑞2498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寿资产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鼎瑞2498资管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国寿资产,鼎瑞2498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国寿资产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产品登记界面截图,并经查询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官网公示系统14,鼎瑞2498资管产品已于2025年2月5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官网登记,产品编号为ZH2025020042。
  基于上述,国寿资产所管理的鼎瑞2498资管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1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东方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东方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74),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结合东方证券出具的确认函,东方证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三)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9日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31912U)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1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长城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47),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结合长城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长城证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四)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39967636X3)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17,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鞍钢资本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鞍钢资本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并结合鞍钢资本的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鞍钢资本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鞍钢资本提供的资金对账单并结合鞍钢资本的确认,鞍钢资本具有2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历。根据前述材料并结合鞍钢资本出具的承诺函,鞍钢资本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五)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9325C)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18,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深圳担保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深圳担保提供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度合并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深圳担保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深圳担保提供的资产明细对账单并结合深圳担保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具有2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历。根据前述材料及结合深圳担保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六)华能信托·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托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信托")拟代表其管理的华能信托·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134U)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19,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华能信托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托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于2021年9月23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54H252010001的《金融许可证》,华能信托已依法获得许可经营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根据华能信托提供的《华能信托·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华能信托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托的受托人为华能信托,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托可以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华能信托提供的《华能信托·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公告》、编号为C202408290158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并经查询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官网20,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托于2024年8月27日正式成立,并于2024年9月3日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初始登记,产品编号为ZXD36H202405010040150。
  基于上述,华能信托管理的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托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七)中航基金启蛰阳和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基金”)拟代表其管理的中航基金启蛰阳和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航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6AQR31)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21,中航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航基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中航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7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469),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根据中航基金提供的《中航基金启蛰阳和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中航基金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中航基金,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公募REITs。根据中航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于2025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号为SAYY78。
  基于上述,中航基金管理的启蛰阳和2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八)中航基金启蛰阳和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航基金拟代表其管理的中航基金启蛰阳和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启蛰阳和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航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航基金基本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十七)/1."部分:
  2.启蛰阳和3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中航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7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469),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根据中航基金提供的《中航基金启蛰阳和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中航基金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启蛰阳和3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中航基金,启蛰阳和3号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航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启蛰阳和3号资管计划于2025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号为SAZD60。
  基于上述,中航基金管理的启蛰阳和3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九)招商基金华汐基础资产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拟代表其管理的招商基金华汐基础资产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汐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招商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625X4)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22,招商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招商基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华汐1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7月14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189),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招商基金提供的《招商基金华汐基础资产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商基金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华汐1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招商基金,华汐1号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招商基金出具的确认函,招商基金与原始权益人为非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根据招商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华汐1号资管计划于2025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号为SAYN27。
  基于上述,招商基金管理的华汐1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二十)中银基金睿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银基金拟代表其管理的中银基金睿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睿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银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197XF)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23,中银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银基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睿享1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中银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月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11818),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中银基金提供的《中银基金-睿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中银基金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睿享1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睿享1号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银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24,睿享1号资管计划于2025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号为SAZC30。
  基于上述,中银基金管理的睿享1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二十一)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资产管理产品
  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财富”)拟代表其管理的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长城财富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865550)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25,长城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长城财富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的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财富现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7月10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191)。《保险许可证》所载业务范围为: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长城财富具有前述批准范围内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根据长城财富提供的《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资产管理产品产品合同》及长城财富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长城财富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产品登记界面截图,并经查询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官网26,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于2022年8月16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登记,产品编号为ZH2022080462。
  基于上述,长城财富管理的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二十二)广发基金-中汇人寿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拟代表其管理的广发基金-中汇人寿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汇人寿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广发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28923126)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27,广发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广发基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中汇人寿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广发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6月19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759),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根据广发基金提供的《广发基金-中汇人寿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广发基金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中汇人寿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广发基金,中汇人寿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广发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汇人寿资管计划于2025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号为SASX88。
  基于上述,广发基金管理的中汇人寿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二十三)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34977)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28,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健康”)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平安健康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平安健康现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月8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84),结合平安健康出具的确认函,平安健康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各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拟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投资者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限售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中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的约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发售业务指引》的规定。拟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4日
  1.(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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