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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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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中银基金”)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统称“中国法律1”),就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或“本基金”)所涉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基金所涉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就本基金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前提作出,在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本基金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招商证券”)、战略投资者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所获取的)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信息,无论是否可从公开渠道获得,其均已向金杜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且与未提供材料(如有)或原件无相反意思表述;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基金所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等本基金参与机构以及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文件或报告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基金管理人为核查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资格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基础设施基金发售(以下简称"本次发售2")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所认为,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前述主体外的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范围及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认购份额占本次发售数量的比例如下:
  ■
  (一)中外运物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777H)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3,中外运物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投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外运投控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外运投控及原始权益人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外运投控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履行完毕所有必要的内部决策流程,外运投控为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结合外运投控出具的承诺函,外运投控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外运投控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本次战略配售基金份额占发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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