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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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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发行人及承销机构
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
● 本报记者 彭扬

  ● 本报记者 彭扬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6月1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通知明确,发行人、承销机构(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商)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发行承销,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以“返费”等手段扭曲市场价格,不得以代持、互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知提出,主承销商应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将包销变相作为主动投资争揽客户的手段。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确定余额包销利率。余额包销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通知明确,承销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发行人、承销机构应按照商业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应拒绝支付或拖欠费用。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自融”,不得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非市场化发行等违法违规活动。承销机构投资债券的,应确保债券发行承销与投资等业务条线相互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此外,通知明确,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自律管理,定期监测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情况,并进行市场评价。对违反相关自律规则及本通知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违规情形予以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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