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5-023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选举陈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根据《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由董事长陈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上述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应变更为陈华先生。公司将尽快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4日 附件: 简历 陈华,男,1974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句容市委办综合科副科长、句容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江苏省镇江市委办综合二处干部、综合二处副处长、综合四处处长;江苏省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干部、主任科员;江苏省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科员、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江苏省第九、十批科技镇长团姜堰团团长、姜堰区副区长(挂职);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改革研究室副主任、党政办公室副主任;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21年8月至今,任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5-02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91,475,8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3,721,382.0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税后实际每股现金红利0.12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实际每股现金红利0.135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5-84736307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