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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大悦城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杭州和达高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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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华夏大悦城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大悦城商业REIT”,基金代码:180603)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5年6月16日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华夏大悦城商业REIT的流动性服务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杭州和达高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为促进华夏杭州和达高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和达高科REIT”,基金代码:180103)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5年6月16日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华夏和达高科REIT的流动性服务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 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6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基金扩募募集情况 2.1募集基本情况 ■ 注:①基金扩募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②本基金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2.2投资者认购情况 根据投资者认购报价情况及基金管理人簿记建档情况,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售价格、发售对象和基金份额分配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本次扩募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224,218,009份,募集资金总额为946,199,997.98元(不含募集期利息)。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北京保障房中心以及另外10家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竞价,与其他发售对象以相同认购价格,认购本次扩募份额数量的65%。除前述情形外,按“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其他发售对象共13家,认购本次扩募份额数量的35%。本次发售价格为 4.220元/份。 1、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情况以及限售期安排 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扩募发售的战略配售投资者为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他战略投资者。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认购份额及承诺限售期安排如下: 原始权益人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扩募发售的战略配售对象,认购本次扩募发售份额总数的35%,获配份额为78,476,304份,获配金额331,170,002.88元。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参与本基金扩募发售总量20%的持有期自本次扩募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本次扩募份额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合计获配基金份额数量67,265,402份、获配金额283,859,996.44元,占本次扩募发售份额总数的30%,限售期为18个月。 2、本次以竞价方式确定的定向扩募发售对象合计获配基金份额数量78,476,303份、获配金额331,169,998.66元,占本次扩募发售份额总数的35%,限售期为6个月。 3、全部发售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具体结果如下: ■ ■ 注:①投资者最终获配份额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果为准。 ②上述限售期自本次扩募份额上市之日起计算。 2.3其他情况说明 参与本次扩募发售的原始权益人、其他机构投资者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 本次扩募发售最终发售对象共计24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使用指引第3号一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的要求,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在本次定向扩募发售竞价过程中,不存在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实际认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认购数量的情形。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其认购确认情况,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存续期为62年,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存续期届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扩募发售份额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咨询、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施运营收益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价格波动,因此与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常规证券投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募基金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的与公募基金相关的风险包括: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扩募发售失败的风险、交易失败的风险、停牌及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架构所涉及的风险、管理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集中投资风险、新种类基金收益不达预期风险、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尽职履约风险、相关参与机构的操作及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利差风险、市场供需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2、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包括:基础设施项目的基本服务费费率存在差异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市场风险、竞争项目风险、租赁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租金定价和调整的风险、租赁安排受政策影响的风险、承租人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的履职风险、租赁合同换签风险、配租效率风险、基础设施项目保险相关风险、运营支出及相关税费增长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维修和改造的相关风险、土地使用权续期安排不确定性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处置风险、基础设施基金现金流预测偏差风险、股东借款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风险、不可抗力、重大事故给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造成的风险、税收政策调整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与环保验收时间间隔较长的行政处罚风险。 特别地,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每年组织两次配租,同时配租工作涉及环节较多,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筹集房源,筹划发布配租公告,承租人经过意向登记、资格复核、签订租赁合同,到最终承租家庭入住,一般用时2-6个月,故在此配租过程期间,可出租房源仍然空置,造成配租效率偏低的风险。 具体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参与本基金相关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向特定对象 发售基金份额发行情况报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售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售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2024年5月23日,华夏基金发布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决定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拟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告》,经华夏基金内部决策机构决议,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8068,以下简称“本基金”)拟申请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二)本次发售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5年3月18日,本次发售取得上交所《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变更暨扩募份额上市及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2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REITs(审)[2025]2号)。 2025年3月25日,本次发售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87号)。 (三)持有人大会决策过程 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22日17:00止,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5月23日表决通过了以下十一项议案:1.《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应调整基金管理费的议案》;2.《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A的议案》;3.《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B的议案》;4.《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C的议案》;5.《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D的议案》;6.《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E的议案》;7.《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F的议案》;8.《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G的议案》;9.《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H的议案》;10.《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I的议案》;11.《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J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2025年5月23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5月24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四)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6月10日出具的《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35283_A23号),本基金募集账户于2025年6月10日已收到全部获配投资者的足额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946,199,997.98元(不含募集期利息)。 (五)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管理人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次扩募份额的登记等相关事宜。本次发售新增基金份额为有限售条件的基金份额,将于限售期届满后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 二、本次发售概要 (一)发售方式及发售对象 本次发售采用定向扩募的方式。本次扩募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战略配售方式认购本次扩募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5%,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本次扩募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0%。本次扩募其他份额向不超过24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售。 (二)发售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售基金份额采取竞价发售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售期首日,即2025年5月29日。本次发售基金份额的发售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的90%,为3.846元/份。 基金管理人以全部有效认购投资者的报价为依据,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确定发售价格的原则和簿记建档情况,最终确定本次发售价格为4.220元/份。 (三)发售金额及份额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扩募发售募集资金总额为946,199,997.98元(不含募集期利息),扩募发售基金份额共计224,218,009份,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拟发售金额不高于9.462亿元(含)且不低于8.300亿元(含)、拟发售基金份额数量不高于2.832亿份(含)的要求。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93,515.51元,全部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四)限售期 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通过战略配售方式认购本次定向扩募基金份额总量的35%,其中扩募份额发售总量20%的部分自扩募份额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超过20%的部分自扩募份额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的本次定向扩募战略配售份额自扩募份额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以竞价方式确定的定向扩募发售对象所持份额,自扩募份额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上市地点 本次定向扩募发售的基金份额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六)认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发售过程中共向28个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 基金管理人及见证律师对最终认购邀请名单中投资者的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上述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业务指引》、《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扩募方案的相关要求。 2、投资者认购报价情况 2025年6月4日9:00-12:00,在见证律师的全程见证下,簿记中心共收到26份认购对象的有效认购报价单,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认购文件,且均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全部报价均为有效认购报价。 3、投资者获配结果 根据投资者认购报价情况及基金管理人簿记建档情况,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售价格、发售对象和基金份额分配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224,218,009份,募集资金总额为946,199,997.98元(不含募集期利息)。 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北京保障房中心以及另外10家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竞价,与其他发售对象以相同认购价格,认购本次扩募份额数量的65%。除前述情形外,按“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其他发售对象共13家。全部发售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具体结果如下: ■■ 注:限售期自本次扩募发售的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本次发售的相关参与机构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号院北辰中心C座6层 联系人: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项目组 电话:010-88066786 (二)发售见证律师: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汪冬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河大厦写字楼1座22层 经办律师:张璇、翟耸君 电话:010-65906639 (三)验资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毛鞍宁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王海彦 电话:010-58153000 第二节发售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售前后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售前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5月28日,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售完成后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假设以2025年6月10日基金份额持有情况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扩募份额完成登记后,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最终本次发售后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果为准): ■ 二、本次发售对基金的影响 (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售的扩募份额登记完成后,本基金总份额由500,000,000份变更为724,218,009份,增加224,218,009份有限售条件的基金份额,同时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将为本基金提供额外的可供分配收入来源。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与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持有本基金基金资产,并共同间接享有本基金当前已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及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所带来的权益。本次发售不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原始权益人北京保障房中心仍为本基金最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对基金投资的影响 本次定向扩募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次定向扩募不会导致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生重大变化。 (三)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扩募发售完成后,基金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将为本基金提供额外的可供分配收入来源,本基金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四)对基金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定向扩募完成后,本基金的治理结构及基金经理未发生变化。 本次扩募后,本基础设施项目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北京保障房中心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市燕房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燕房投资”)、北京市燕东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燕东投资”)担任本基础设施项目的外部管理机构(参见下图)。其中,北京保障房中心作为运营管理统筹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安排《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的运营管理工作,并同时直接运营管理文龙家园项目、熙悦尚郡项目、温泉凯盛家园项目、盛悦家园项目;燕房投资作为朗悦嘉园项目的运营管理实施机构,燕东投资作为光机电项目的运营管理实施机构。 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的结构示意图如下: ■ 第三节见证律师关于本次发售过程和发售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售的见证律师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售已经按基础设施基金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核准;本次发售的发售对象及发售过程符合《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基金管理人有关本次发售的决议文件、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本次发售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内容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业务指引》《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的相关规定,亦符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扩募决议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售的结果合法、有效。 第四节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扩募的变更注册批复文件 (二)上交所关于本次扩募的无异议函 (三)见证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售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其他与本次发售有关的重要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向特定对象发售基金份额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签署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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