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在内的激励对象绩效的正确评价,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激励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及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公司人事行政部、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五、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六、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收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业绩考核指标不考虑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业绩完成度与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情况如下: ■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80%,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优秀”,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良好”,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8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6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至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 八、解除限售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 (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九、考核程序 公司人事行政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十、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公司人事行政部需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计划结束三年后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统一销毁。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首次授予日)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核心骨干人员名单 ■ ■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夏厦精密 股票代码:001306 ■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实现公司、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1、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正式在职员工,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示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岗位,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5日前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