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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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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销。无形资产中价值较大的土地使用权,结合当前土地市场价格,不存在市价大幅度下跌的情形,同时结合房屋及建筑物监盘、生产经营场所的察看情况,公司不存在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我们判断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减值迹象; 2.非专利技术主要为:海南锦瑞三种化学药品四类产品其账面价值分别为:产品A477.64万、产品B446.65万、产品C298.17万。针对化药四类的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采用定量评估中的市场法进行测算。市场法是指比较类似无形资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来确定其价值。对于化药四类产品公司取得了市场上同类的化药四类产品2024年最新市场转让价均在2000-3000万元之间。因市场转让均价大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因此我们判断非专利技术不存在减值迹象。 3.针对公司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目前为正常使用状态,每年按照使用年限计提摊销,不存在减值的迹象,公司未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基于对2024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获取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明细表,检查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构成、使用年限、资产减值计提情况; 2.与管理层了解固定资产用途、产能利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闲置、闲置原因;了解无形资产使用状态、在建工程工程进度; 3.执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监盘程序,实体查看资产状况; 4.与管理层沟通公司对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判断依据,评估外部评估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复核管理层和外部评估专家采用的减值测试方法的适当性,减值测试关键假设及关键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复核资产减值金额计提的准确性。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 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减值测算方式合理,减值准备计提充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问题9、大连德泽相关问题。 (1)说明大连德泽清算的最新进展情况,你公司未将大连德泽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截至2025年5月13日,大连德泽资产已在网上进行拍卖,常德景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已竞得该资产。 未并表原因:大连德泽于2022年7月16日经营期限届满。经营期限届满后,上海景峰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以延长经营期限,但该提议均因股东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义慧君”)反对或缺席而未能表决通过。大连德泽股东大会无法通过延长经营期限的提案。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经营期限未完成续期前,大连德泽开展经营活动受限。大连德泽股东武义慧君于2023年3月6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州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申请对大连德泽进行强制清算,2023 年6月14日金州法院受理武义慧君提起的对大连德泽强制清算申请,金州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武义慧君的强制清算申请。2023年8月20日,武义慧君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金州法院民事裁定,并裁定由金州法院受理大连德泽。2023年11月30日,金州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武义慧君对被申请人大连德泽的强制清算申请。2023年12月7日,大连德泽收到金州法院《决定书》,金州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武义慧君对被申请人大连德泽进行清算的申请,指定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联合体作为大连德泽清算组并启动清算程序,届时,清算组接管大连德泽财务和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第237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第236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范围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控制权”,当子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时,其日常经营管理权已转移至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原母公司丧失了对子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权。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1-9控制的判断中规定:在主动清算的情况下,母公司对进入清算阶段的子公司能够继续实施控制,仍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进入清算阶段子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权移交给破产管理人(非原母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时,原母公司对其已丧失控制权,不应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大连德泽进入强制清算程序非由公司控制,清算组接管大连德泽后,母公司不再满足“控制权”条件,应终止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结合大连德泽的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等,说明对大连德泽投资进行减值测试的测算过程、选取的主要参数及依据,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大连德泽自清算后,其榄香稀原料药已停止生产,大连德泽利用原有库存进行榄香稀注射剂等产品的生产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大连德泽已启动清算程序,根据大连德泽管理人提供的清算评估报告,大连德泽清算价值为34,179.39万元。公司2024年度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按照公司对大连德泽的持股比例及大连德泽的清算价值计算确认。 综上,我们认为对大连德泽投资的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基于对2024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检查进入清算程序的法院判决书; 2.获取大连德泽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3.获取大连德泽管理人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强制清算行为涉及的相关资产清算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24]第022号),以及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5年2月24日出具的“资产清算价值与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24日)无明显差异。”的说明,对清算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主要参数和测算过程进行复核; 4.获取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破产评估事项的法律意见》; 5.按公司持股比例计算享有大连德泽净资产份额价值及应计提的减值金额,并与景峰医药计提的减值进行核对。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 1.公司对子公司大连德泽清算产生权益工具的核算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对大连德泽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充分。 问题10、年报显示,2024年末,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为23,357.77万元。请你公司列示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前十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款项性质、形成时间、交易背景、偿付安排、金额、关联关系、是否涉及借款。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其他应付款前十名情况: ■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基于对2024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了解公司其他应付款期末单位往来款、应付个人款、其他前十名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对方名称、形成时间、重要合同; 2.选取样本对其他应付款进行函证,对未回函的其他应付款进行替代测试; 3.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其他应付款主要明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筛选其他应付款进行函证,对未回函明细执行替代程序。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 ①公司回复的其他应付款前十名情况与真实情况一致; ②其他应付款前十名中关联方为上海诗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初亮酒业有限公司、叶湘武及马鹰军,其他未发现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11、公司管理费用相关问题。 (1)结合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数量变动情况、人均薪酬等,说明薪资福利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管理人员数量变动情况、人均薪酬等情况 公司计入管理费用的人员数量共362人;管理费用中薪资福利费包含:工资、五险一金、福利费、辞退福利、工会经费等。2024年和2023年公司计入管理费用的人员数量、人均薪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万元/年 ■ 二、管理费用中薪资福利费变动原因 公司管理费用中2024年薪资福利费比2023年下降,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1.2024年公司计入管理费用的人员数量较2023年同比下降4.99%,薪资福利费总额较2023年同期下降,管理薪酬相应减少,人均薪酬小幅下降; 2.2024年公司加强对人工成本的管理、调整组织结构、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优化薪酬、绩效和激励、薪资福利费总额较同期下降。 综上,管理费用中薪资福利费较同期下降在合理范围内。 (2)说明折旧及摊销、中介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同比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大连德泽未纳入合并范围,各项费用均减少;同时,公司本期加强内控管理,节约管理费用。 单位:元 ■ 1.折旧与摊销较上年度下降488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导致计提基础减少。 2.中介费主要为咨询及专项服务费、评估费和审计费。中介费的减少主要系公司本期减少常法费用和专项咨询服务等,导致诉讼类咨询费用等减少414万元所致。 3.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减少主要为本期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以及费用管理办法加强内控管理,节约管理费用所致。 2024年度折旧及摊销、中介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同比下降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具有合理性。 (3)说明管理费用中其他费用的具体构成、金额、变动情况、变动原因。 公司回复: 管理费用中其他费用的主要构成如下: 单位:元 ■ 管理费用中其他费用主要构成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装修费、检测费、样品费以及其他等,本期较上期增加345.57万元,主要系公司基于安全及效率等因素考量,本期对机器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危险品仓库改造以及消防安全环保等系统升级改造产生的费用增加所致。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基于对2024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取得了2024年公司重大子公司的人员花名册,并抽样核查其中相关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所处的具体部门和职位,以确认其管理人员身份;对于管理费用薪酬变动较大的子公司,取得2024年每月工资表,并抽取样本查看人员的简历、劳动合同、个税或者社保缴纳记录; 2.取得了公司关于管理人员数量的统计并对人员变动及平均工资进行分析,向公司管理层了解管理人员数量及工资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3.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分析折旧的归集是否合理,检查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凭证,分析变动原因; 4.核查管理费用中其他凭证。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管理人员减少,导致薪资福利费总额较去年同期下降,本期公司管理费用中薪资福利费较上期变动具有合理性; 2.经核查,公司折旧及摊销、中介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较上年同比下降的原因与公司实际情况一致,具有合理性; 3.管理费用中其他主要增加与我们审计过程中了解的情况一致。 问题12、公司销售费用相关问题。 (1)结合销售人员构成情况、数量变动情况、人均薪酬等,说明薪资福利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人均薪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万元/年 ■ 一、本期薪资福利费636.41万元,较2023年2,597.10万元下降75.50%的原因主要系2023年薪资福利费含大连德泽1,528.16万元,本期大连德泽未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二、本期销售人员52人,人均薪酬12.24万元;上期销售人员39人(不含大连德泽),人均薪酬27.41万元(不含大连德泽),人均薪酬变化较大原因主要系: 1.公司上期对销售人员进行优化,薪资福利费中含313.26万元的离职补偿金,剔除该影响后,上期人均薪酬19.38万元; 2.本期公司成立营销中心,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对销售人员进行优化,故人均薪酬有所下降。 综上所述,本期薪资福利费变动属合理范围内。 (2)说明市场推广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在公司业务流程中的具体作用,费用确认的具体时点及依据;列示前十名市场推广服务费支付对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推广服务内容,对应产品情况,金额,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回复: 一、公司市场推广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在公司业务流程中的具体作用,费用确认的具体时点及依据 公司的市场推广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市场推广,是指市场信息收集、客户拜访、终端市场开发与维护、终端客户学术宣传等;市场宣传,是指宣传资料印制、品牌提示物制作、专业期刊杂志广告等;市场调研,是指推广服务商为公司提供目标市场销售情况分析、竞品分析,区域政策变动分析,提供市场调研报告等。 公司通过开展产品的市场推广活动,可以有效了解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目前销售状况,进而通过自身或与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市场推广相关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 公司根据市场推广相关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合作方确认服务费结算的时点:双方确认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由合作方提交相应的服务成果材料及费用结算申请,公司验收合格后与合作方进行服务费用结算。 二、公司2024年前十名市场推广服务费支付对象情况 ■ (3)结合销售模式、业务宣传开展方式,说明业务宣传费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列示前五名业务宣传费支付对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宣传内容,金额,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回复: 一、本期业务宣传费392.41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81%,主要系大连德泽上期业务宣传费1,590万元,本期未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二、前五名业务宣传费支付情况: ■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基于对2024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对于销售费用薪酬变动较大的子公司,取得2024年每月工资表,劳动合同、个税或者社保缴纳记录; 2.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重点服务商的合作背景、合作内容; 3.查阅主要服务商官网、年报、注册信息等公开资料; 4.检查公司与相关服务商的协议、发票、款项支付凭证及服务成果等资料,将付款记录与协议约定、发票进行核对; 5.通过“天眼查”、“企查查”核查服务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的关联关系。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 1.剔除大连德泽的影响后,销售人员薪酬较上年整体下降,与我们审计过程了解的情况一致,薪资福利费变动具有合理性; 2.未发现2024年前十名市场推广服务费支付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方关系; 3.未发现前五名业务宣传服务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方关系; 4.景峰医药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推广费、业务宣传费真实、完整,本期公司业务宣传费下降具有合理性。 问题13、公司研发相关问题。 (1)列示你公司近三年处于开发阶段的各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立项时间、项目类型、所处阶段、累计研发投入、资本化时点、本期各费用明细的资本化及费用化金额、形成的无形资产与开发支出账面价值,结合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划分标准、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说明相关研发支出资本化具体依据; 公司回复: 截至2024年末,公司处于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JRC05已于2025年1月取得药品注册证,并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同时,该项目前期调研费用等支出发生时尚未正式立项,相关研发投入已按会计准则要求全部进行费用化处理,但未单独归集至该项目核算。该项目正式立项时已取得相关批件,目前账面反映的累计研发投入均为取得伦理批件后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故均已按规定进行资本化处理。 相关研发支出资本化具体依据: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以及产品研发的特点,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标准是:新药和特殊类注射剂项目(包括生物类似药)取得一期临床批件后发生的费用予以资本化,口服仿制药完成中试后发生的费用予以资本化。 公司对研究开发的支出根据不同的研发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分别计入各研发项目成本。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则计入当期损益。 (2)说明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研发费用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达到如下时点时,开始资本化: ■ 综上,公司资本化具体标准与同行业惯例基本一致,即进入临床试验后的某个阶段确认研发费用的资本化。 (1)说明开发支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适当。 公司回复: 2024年度,开发支出并不存在减值迹象,公司每年会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开发支出,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中,对比开发支出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若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则计提减值准备。公司目前已计提开发支出减值准备2,233.06万元,减值准备计提充分、适当的。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基于对2024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了解公司与研发支出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 2.获取研发项目的计划书、立项报告、生产批文,判断资本化开始时点是否合理; 3.了解公司的研发项目的技术、财务资源等,对公司是否有能力完成开发项目及使用或出售该项目进行判断; 4.了解各研发项目进度,项目目前状况; 5.检查研发相关的合同、发票、付款单据等支持性文件,检查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本年发生额; 6.复核内部领用材料、人工费用的归集与分摊过程; 7.复核研发支出相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情况。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 1.公司研发投入资本化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本年度开发支出减值准备计提充分、适当。 问题14、公司营业外收支相关问题。 (1)说明营业外收入中其他的具体内容、金额、产生原因; 公司回复: 公司营业外收入中其他为152.60万元,主要为供应商债务豁免140.16万元所致,其中,供应商浙江太和印务有限公司已签订协议,豁免135.29万元欠款,截至目前剩余部分货款已支付完毕。 (2)说明营业外支出中诉讼及罚没类支出、债券违约金、其他的具体内容及金额,是否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违约或纠纷事项,你公司是否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单位:万元 ■ 经公司核查,营业外支出中诉讼及罚没类支出、债券违约金、其他支出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违约或纠纷事项。 经公司核查,公司营业外支出中的上述事项不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存在重大影响,未触及信息披露条款。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基于对2024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获取营业外收入明细表,检查营业外收入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是否划清营业外收入与其他收入的界限;抽查相关原始凭证,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逐一检查并核对了与营业外支出相关的罚没文书、合同、判决文件、和解协议、对应款项支付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涉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对债券利息及违约金进行测算。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 1.公司针对“营业外收入-其他”项目所说明的核算内容,与我们通过审计程序所获取的资料一致; 2.公司说明诉讼及罚没类支出、债券违约金、其他的具体内容及金额与审计获取资料一致。 问题15、请你公司全面自查当前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及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前进展以及相应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并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公司存在100万以上金额的未决诉讼事项共计12起,具体如下: ■ 上表所列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期进展及会计处理情况等,具体如下: 1、申请人李启江与被申请人景峰医药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申请人曾为公司员工,于2024年11月以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1,380,476.20元、未休年假工资231,506.68元及垫付差旅费50,107.10元。 案件进展:该案在贵阳市乌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已进行开庭审理,目前尚未裁决。 执行情况:未裁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2、申请人叶红光与被申请人景峰医药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申请人曾为公司员工,于2024年11月以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789,166.67元、未休年假工资201,553.78元及垫付差旅费25,185.52元。 案件进展:该案在贵阳市乌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已进行开庭审理,目前尚未裁决。 执行情况:未裁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3、申请人董文涛与被申请人上海景峰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申请人曾为公司员工,于2024年9月以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诉讼请求: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工资93,333.34元;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半年绩效工资658,666.66元;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报销款34,451.10元;JZC11项目二期奖金421,200元;JZC11项目三期奖金254,200元。 案件进展:该案经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公司不服已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发起一审诉讼,目前尚未立案。在此期间,公司与申请人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在法院立案后,以法院出具调解书形式进行结案。 执行情况: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情况:双方已签署离职补偿协议,公司共计支付其欠薪、离职补偿等共计80万元,目前该款项已支付,计入当期费用。 4、原告上海景峰与被告上海宝济原物返还纠纷 案件详情:原、被告于2021年9月6日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转让给被告,但车间设备仍属原告。因被告阻碍,原告无法搬走设备,故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设备设施并支付该期间的占用费/使用费暂计算为人民币816.84万元以及其他相应费用。 案件进展:该案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已进行一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5、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峰、上海宝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2年2月18日,上海景峰、上海宝济和上海靖丰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书》,按照协议中约定上海宝济应承担2,789.28万元的工程款及其利息的支付义务。然而,上海宝济未支付这笔款项,导致上海靖丰起诉至法院,上海景峰被连带担保。 诉讼请求:上海景峰支付剩余工程款2,789.28万元以及利息3,388,975.20元、滞纳金83,678.40元,上海宝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进展:该案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已进行一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情况:账面应付账款-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387,889.90元,由于此案件牵涉与上海宝济的《三方协议书》,经与律师了解,产生额外费用的可能性较小,未计提预计负债。 6、原告上海景峰与被告上海宝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双方共用罗新路50号水电气等各项能耗,双方按照使用区域各自承担相应费用,各项费用先由上海景峰垫付,按照约定双方各由上海景峰办公期间代付的水费、电费、工业蒸汽、光伏等各项能耗费用共计约140万元。因上海宝济 诉讼请求:支付上海景峰代付的140余万元能耗费用。 案件进展:该案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已进行一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7、原告周光明与被告贵州景峰、王兴来销售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周光明系贵州景峰原在新疆地区的业务人员,2024年4月其以贵州景峰拖欠其业务提成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兴来作为其在新疆地区的省区总经理,一并被诉。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业务提成费1,697,997.50元。 案件进展: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公司败诉,又发起再审。 执行情况:法院已下达执行通知,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已向执行法官提交向高院的再审申请)。 会计处理情况:2023年已计提销售费用172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列示。 8、原告新疆纯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来、贵州景峰销售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新疆纯沐原负责贵州景峰在新疆区域产品的终端建设和市场维护,因存在费用拖欠,其于2023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因王兴来系贵州景峰在新疆区域省区总经理,一并被诉。 诉讼请求:主张被告支付服务费3,601,98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485,366.8元。 案件进展:本案已经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其各项费用1,009,719.84元及逾期利息。公司不服,发起二审上诉,已开庭尚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情况:已预提市场费用134.9万元,在“其他应付款”列示。 9、原告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峰医药、上海景峰、贵州景峰、贵州景诚、海南锦瑞、叶湘武、叶高静、毕元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案件详情:2016年10月25日,公司发行了总规模不超过8亿元、年利率为7.5%的“16景峰01”公司债券,期限5年,由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承销和管理。原告通过两个私募基金购买了该债券。2021年10月27日债券到期时,公司未能按约定全额还本付息。从2021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告等债券持有人与公司及其负责人叶湘武等签订了多份分期兑付协议,以解决兑付问题。同时为担保该债务的履行,其他被告均作为其担保人。202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处于诉调阶段。 诉讼请求:主张支付“16景峰01”债券本金48,288,880元及利息5,059,396.4元,违约金18,186,439.20元,以及律师费200,000元、保全费、保险费(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等,共计约71,734,715.6元。 案件进展:本案于2024年10月21日开庭。因涉及债务豁免,已告知法院。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情况: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豁免后债券余额已在应付债券中列示。 10、原告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峰医药委托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3年,景峰医药在山东龙口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委托原告提供评估服务,按照协议约定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因逾期未付,导致被诉。 诉讼请求:主张评估费用118.8万以及律师费用10万。 案件进展:目前处于商事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情况:合同未履行,对方无法提供合同履约资料,经与律师沟通支付费用的可能性较小。 11、原告江苏华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卷柏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3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200T/D污水处理工程商务合同》。合同生效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导致被诉。 诉讼请求:主张合同首付款30%的未付款446,800元以及利息;土建部分工程款646,800元以及利息。 案件进展:该案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已进行一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情况:土建部分工程款已在“应付账款”中列示。 12、原告武义慧君与被告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药业”)、大连德泽、上海景峰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被告金港药业成立于1992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宇,被告大连德泽是其唯一股东。原告及被告上海景峰为大连德泽股东。 2019年3月18日,经过多次变更,大连德泽当时股东为上海景峰与原告,其中上海景峰占股60%,原告占股40%。原告、谢恬与上海景峰、叶湘武、毕元、丛树芬暨大连德泽全体股东及董事,以和解备忘录的形式明确约定了:1.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13)生产批文归原告所有;2.处于新药研发临床研究的榄香烯乳注射液(受理号CXL00708-1、批件号2003L00150)归属原告及谢恬或指定的公司所有,原告有处置权。专利号为200910162658.1(名称:一种从温郁金中制备抗癌药榄香烯的方法)的专利权归属于谢恬先生。上述《备忘录》经原告、谢恬与上海景峰、叶湘武、毕元、丛树芬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 同日,原告与上海景峰以及全体董事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确认:1.被告、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以及两个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13)及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的榄香烯乳注射液(受理号CXL00708-1、批件号2003L00150)归属原告及谢恬或指定的公司所有;2.专利号为200910162658.1(名称:一种从温郁金中制备抗癌药榄香烯的方法)的专利权归属于谢恬先生;3.确定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备忘录效力,并明确该备忘录对被告及两位股东具有约束力。上述《股东会决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并盖章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2019年3月18日,各方依据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备忘录》及《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对全体股东均有相应约束力,且并未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此外,被告金港药业为被告大连德泽全资子公司,被告大连德泽全体股东会决议效力及于被告金港药业。据此,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13)应当归原告所有,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批文归属权利的变更手续。 2023年11月24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原告对大连德泽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12月6日指定大连德泽清算组。而截至目前,被告及大连德泽未按照《备忘录》及《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履行相关生产批文归属权利的变更手续,且大连德泽清算组仍旧将上述药品归至强制清算整体拍卖资产中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被告未履行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纠正。 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13)产品;请求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13)两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注册批件转让给原告指定的符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的第三方;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案件进展:该案已在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定于6月24日进行第一次开庭。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已决诉讼事项100万以上金额的共计12起,具体如下: ■ 上表所列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期进展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等具体如下: 1、原告富民君翔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景诚/宜宾众联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景峰/上海景峰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原告系被告市场产品推广服务商,负责在云南省区域的产品推广服务。2018年6月-2020年12月期间产生的推广服务费拖欠未付,导致被诉。 诉讼请求:公司支付推广服务费3,200,000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案件进展:2024年4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分期支付其各项费用共计105万元。 执行情况:已支付完毕后结案,未到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2、原告富民星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锦瑞/上海景峰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原告主张系海南锦瑞在云南地区的产品推广服务商,公司拖欠其2018年-2019年产品推广服务费,因公司逾期未付,导致被诉。上海景峰系海南锦瑞母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海南锦瑞支付拖欠的推广服务费1,141,836元,以及逾期利息,上海景峰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进展:一审原告败诉,未提起上诉。 执行情况:一审判决已生效,未到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3、原告上海鹏立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峰、第三人美乐施(上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0年3月31日,第三人美乐施(上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峰就建筑屋顶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项目签订《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2020年4月,上海景峰、美乐施公司与原告上海鹏立签订《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美乐施将其在《能源管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鹏立公司。后因特殊缘由合作提前终止,因未能及时支付款项,导致被诉。 诉讼请求:支付原告合作终止金131.82万元,违约金、利息以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双方于2024年7月达成和解,公司承诺分期支付其各项费用共计154万元,对方撤诉。 执行情况:已分期支付完毕,未到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4、原告上海宝济与被告上海景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详情:2021年9月上海景峰与上海宝济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将罗新路50号土地及1-7号厂房以2.03亿元转让给上海宝济,合同明确未含生产设备设施等,上海景峰继续租用场地和厂房等。在上海宝济不具备环评资质、仍使用上海景峰自有污水处理站违规排污的情况下,上海景峰提前书面告知其停止使用,2022年3月底,公司安排人员将部分污水处理设备设施拆除进行维修保养。双方因设备设施权属发生争议,上海宝济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4.50万元以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损失100万元。 案件进展:该案经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景峰支付其各项损失共计38.04万元。上海景峰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已支付完毕,未进入执行程序。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预计负债38万元。 5、原告景峰医药与被告北京戴梦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公司与北京戴梦于2019年2月6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期费用为100万元。因北京戴梦未按协议履约,公司要求终止该协议,并退还已付100万元未果。 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00万元、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该案在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后,以简易程序进行开庭并签署《民事调解书》。后因北京戴梦未按约及时付款,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已付20万元,剩余80万元未付。 执行情况:已申请强制执行。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6、原告广汉市玻璃制瓶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景峰经济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15年至2020年期间原被告双方签订《订货合同》《内包材订购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质量保证金协议》,公司拖欠相应费用。 诉讼请求:主张货款171.94万元、利息18.83万元以及质量保证金10万元。 案件进展:双方经洽谈达成和解,公司共计支付173.94万元,从2024年3月1日起,每月付款10万元至20万元。 执行情况:已支付完毕,未到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7、原告景峰医药与被告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增资纠纷 案件详情:2017年底,景峰医药与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五人签订了关于云南联顿(2022年1月20日更名为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根据协议,景峰医药向云南联顿增资2.61亿元,增资后,景峰医药持有60%的股权。同时《增资协议》中包含五被告的业绩承诺条款,但因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起诉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诉讼请求: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563,019.34元,以及违约金7,863,214.24元。 案件进展:一审败诉。 执行情况:未进入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8、原告景峰医药与被告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增资纠纷 案件详情:2017年底,景峰医药与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五人签订了关于云南联顿(2022年1月20日更名为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根据协议,景峰医药向云南联顿增资2.61亿元,增资后,景峰医药持有60%的股权。同时《增资协议》中包含五被告的业绩承诺条款,但因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起诉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诉讼请求: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669,146.70元,判令被告肖琨、被告阿灼辉履行股权补偿义务,将其合计持有的云南联顿1,319,985股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 案件进展:一审败诉。 执行情况:未进入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9、原告上海景峰与被告安徽省皖鲁瀚轩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0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署《商业购销协议》,委托其负责公司产品的终端推广。按照协议约定,公司陆续向其发货,并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将发票抵扣后将产品进行退回,但未向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公司多次催促但未果,无奈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总额9,658,073元的增值税专用红字信息表,包括:退货4,908,755元,票折4,749,318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开票滞纳金共计2,878,212.93元。 案件进展:经多次沟通,被告向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红字信息表,公司撤诉。 执行情况:未进入执行程序。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10、原告贵州景峰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票据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案件详情:2018年,贵州景峰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中华路支行、云岩支行(以下统称为“贵州工行”)处理42张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为6,891.14万元。贵州工行在托收邮寄票据过程中丢失6张票据,丢失票据至今未能兑付,涉及金额1,002万元。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2万元及利息290.04万元。 案件进展:公司一审败诉 执行情况:未进入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1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诉被告叶湘武、贵州景峰、上海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因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被告贵州注射剂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申请贷款,双方于2020年7月7日和2020年12月30日签订2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而后,被告贵州注射剂又与原告工商银行贵阳云岩支行签订了2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相应资产做抵押。为保证贷款顺利履行,原告又分别与被告上海景峰、叶湘武签署相应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最高额质押合同》。后因未及时还款,导致被诉。 诉讼请求:被告贵州景峰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075.99万元及欠息人民币85.80万元;主张原告对被告方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各被告方承担连带责任等。 案件进展:该案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3月28日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后在执行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分期支付。 执行情况:因公司未及时支付款项,贵阳工行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叶湘武持有的公司股票已被处置100万股。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12、原告武义慧君与被告景峰医药、上海景峰、叶湘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上海景峰、叶湘武与武义慧君于2022年6月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上海景峰将其在大连德泽的股权转让给武义慧君,武义慧君向上海景峰支付定金,叶湘武向武义慧君提供相应担保。后因评估公司一直未出具公允的评估报告,导致交易价款无法确定,从而影响了交易的进程。武义慧君作为原告将上海景峰、景峰医药、叶湘武分别作为被告一、二、三向浙江省武义县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上海景峰双倍返还定金9,000万元及律师费90万元;景峰医药、叶湘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要求已做的担保优先受偿,其他相应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进展: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上海景峰、叶湘武返还其4,500万元人民币,以及643万元违约金。公司不服,已向上海市高院提起再审。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受理该再审申请。 执行情况:已进入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673万元。 三、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100万金额以下的案件共计48起,合计涉案金额1,628.72万元,其中:截至本函件回复之日,已结案案件18起,合计涉案金额618.01万元;尚未结案案件30起,合计涉案金额1,010.71万元。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基于对2024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向公司法务部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诉讼情况,获取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决诉讼清单,查阅未决诉讼及仲裁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了解未决诉讼、仲裁等事项情况并逐一核查未决诉讼是否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2.查阅天眼查、企查查等公开网站中披露的法律诉讼事项; 3.向公司主要代理律师执行函证程序,了解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决诉讼情况,以及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 针对公司报告期内重大诉讼,其预计负债或应付款项等计提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57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6月13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5年6月16日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2025年6月16日开市起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景峰”变更为“ST景峰”,股票代码仍为“000908”,股票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仍为“5%”。 3、因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股票种类、简称、股票代码、停复牌安排以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由“*ST景峰”变更为“ST景峰” 3、股票代码:000908 4、停复牌安排:自2025年6月13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5年6月16日开市起复牌 5、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起始日:2025年6月16日 6、股票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5%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2023年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之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2021-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之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81,796,189.16元,公司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16,031,777.19元,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为411,270,408.86元。 经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逐项自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任一情形,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规定,公司已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申请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大信对公司出具《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大信于2024年12月30日出具了《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非标事项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并于2025年4月27日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 经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逐项自查,公司已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但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7条规定,公司已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部分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就前述事项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四、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部分风险警示的审核情况 公司提交的《关于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五、公司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大信对公司出具的《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6月13日开市起停牌1天,并于2025年6月16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复牌;公司证券简称由“*ST景峰”变更为“ST景峰”,证券代码仍为“000908”,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公司预重整工作在有序推进,确定了以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牵头投资人的联合体,公司及临时管理人与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常德市德源招商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公司目前正通过持续推进重整工作、持续提高管理水平等措施来解决流动性风险,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六、风险提示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同时,大信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涉及“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影响暂未消除。 因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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