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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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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388 证券简称:均瑶健康 公告编号:2025-035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600,484,000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数14,660,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585,824,000股,以此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0元(含税),本次将派发现金红利46,865,920.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85,824,000×0.08)÷600,484,000≈0.0780元/股
  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80)÷(1+0)=前收盘价格-0.0780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王均金、王均豪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益。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155807
  特此公告。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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