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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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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2 证券简称:悦心健康 公告编号:2025-047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9:15一15:00时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2121号召开。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余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余璟先生主持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83名,代表股份482,676,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0名,代表股份478,572,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3名,代表股份4,103,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2%。
  2、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79名。代表股份4,138,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9%。其中:通过现场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6名,代表股份34,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3名,代表股份4,103,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
  审议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孙公司增资的议案》
  ■
  审议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
  审议结果:通过。
  (三)关于提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提案1涉及变更注册资本和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宜,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游广、张博文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62 证券简称:悦心健康 公告编号:2025-048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26日、2025年6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取消了监事会设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任保强先生、尹竣先生、林琦女士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担任的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离任监事后,林琦女士仍在公司任职,任保强先生、尹竣先生不在公司担任职务。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在前述的《公司章程》修订中规定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本次监事离任后,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关于“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
  监事任保强先生、尹竣先生、林琦女士原定任期至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2026年4月6日),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监事任保强先生、尹竣先生、林琦女士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对任保强先生、尹竣先生、林琦女士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致: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11日下午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21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游广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等)、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及附件。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副董事长余璟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0人,代表股份478,572,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57%。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53人,代表股份4,103,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2%。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83人,代表股份482,676,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19%。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579人,代表股份4,138,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9%。本次股东大会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
  七、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 琴
  经办律师 游广 张博文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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