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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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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冠盛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复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债券代码:111011 债券简称:冠盛转债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冠盛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公司的可转债“冠盛转债”自权益分派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2025年6月11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7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5年6月18日恢复转股。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 调整前转股价格:17.01 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6.41 元/股
  ● 冠盛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6月18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一)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二)根据《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冠盛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对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冠盛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规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因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属于差异化分红情形,根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股利D为0.5993元/股,具体计算依据详见《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本次调整前,“冠盛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7.01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冠盛转债”的转股价格本次调整如下:
  P1=P0-D=17.01-0.5993=16.4107≈16.41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本次“冠盛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7.01元/股调整为16.4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1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债券代码:111011 债券简称:冠盛转债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
  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6.05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5.45元/股(含)
  ● 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2025年6月18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6.05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12,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后续,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发来的《贷款承诺函》,获得最高不超过壹亿零捌佰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专项用于公司的上市股票(股票代码:605088)回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5-029)、《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30,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及2025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7日,除权(息)日为2025年6月1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约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因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5年6月18日起,由不超过人民币56.0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5.45元/股(含),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85,380,230×0.60)÷185,596,630≈0.5993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56.05-0.5993)÷(1+0)≈55.45元/股(含本数,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442,742股(含)至2,164,111股(含),约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0.78%至1.17%。具体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债券代码:111011 债券简称:冠盛转债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4月18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由于公司“冠盛转债”尚处于转股期,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即2025年6月11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冠盛转债”停止转股,公司总股本将不再因可转债转股发生变化。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时“冠盛转债”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85,596,630股,以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16,400股后的股本185,380,23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11,228,138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4年度不送转股份,因此,公司流通股增加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85,380,230×0.6元/股)÷185,596,630≈0.5993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993元/股)÷(1+0)=前收盘价格-0.5993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1)股东ALPHA HOLDING VENTURES LIMITED 和NEW FORTUNE INTERNATIONAL GROUP LTD.及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2)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冠盛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86291860
  特此公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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