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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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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30 证券简称:岱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债券代码:113673 债券简称:岱美转债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实际控制人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姜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5,405,317股,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6983%。 ● 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姜明先生和鞠文静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约定:姜明先生拟在离婚协议书签署后的两年内,将其名下直接持有的公司24,791,332股股份转至以鞠文静女士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其子(目前未成年)为第二顺位受益人的建信信托-私人银行家族信托单一信托12898号名下。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9月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2025年6月4日,公司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派送红股3股,财产分割涉及股份相应变更为32,228,732股。 姜明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等期间不得减持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转让32,228,732股公司股份至建信信托-私人银行家族信托单一信托12898号名下,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000%,占其个人本次转让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不超过25%,转让价格将根据转让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一、转让主体的基本情况 ■ 注:上述“其他方式取得”即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派送红股所得。 上述转让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二、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转让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姜明先生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转让计划系姜明先生根据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约定,在转让期间内,姜明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转让计划,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姜明先生与建信信托-私人银行家族信托单一信托12898号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浙江舟山岱美投资有限公司、姜银台先生、姜明先生、叶春雷先生、鞠文静女士和建信信托-私人银行家族信托单一信托12898号互为一致行动人,其合计持股数量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转让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浙江舟山岱美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姜银台先生、姜明先生父子。 (三)姜明先生和建信信托-私人银行家族信托单一信托12898号承诺,在按照本计划转让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转让完成后,股份转出方姜明先生及股份转入方建信信托-私人银行家族信托单一信托12898号将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同时因股份转出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合并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3730 证券简称:岱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债券代码:113673 债券简称:岱美转债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姜明先生与建信信托-私人银行家族信托单一信托12898号(以下简称“信托12898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增加信托12898号为一致行动人。 ● 本次增加一致行动人后,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增加一致行动人情况概述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岱美股份”)于2025年6月10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姜明先生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的告知函》,因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约定需要,姜明先生与信托12898号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增加信托12898号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变动仅涉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成员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新增一致行动人情况概述 1、名称:建信信托-私人银行家族信托单一信托12898号 2、法定代表人:李军 3、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 三、《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姜明 乙方: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信信托一私人银行家族信托单一信托12898号”受托人,代表“建信信托一私人银行家族信托单一信托12898号”)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 一致行动的原则 甲方将就家族信托买入岱美股份的股票,以及家族信托持有岱美股份的股票后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履行向乙方出具出面指令。乙方作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在家族信托持有公司股票期间,对涉及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全部重大事务所作出的决定与行动应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即以甲方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承诺作为岱美股份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时均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影响公司的规范运行。 2. 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2.1 股东权利义务的一致行动 2.1.1 除非甲方的意见涉嫌违法违规、违反家族信托之信托合同约定,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可能对家族信托和/或乙方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乙方承诺在公司各事项上均应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并以甲方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做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 2.1.2 在甲方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代为行使除受益权、处置权、分红权、知情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管理权、决策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等。 乙方已通过本协议将前述权利充分、完整授权给甲方独立行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公司另有要求外,乙方无需就前述权利的授权另行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本协议与授权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进一步地,若甲方针对具体事项代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需要乙方特别出具单独的书面授权的,乙方应根据甲方、公司要求随时配合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 2.1.3 在甲方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期间,对家族信托因持有公司股票而负有的股东义务,乙方仅依据甲方的意思表示履行相应义务。 2.2 股份处置的特别一致行动 因甲方与乙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双方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合并计算并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规则,任何一方未来如有公司股票的增减持行为,均需严格遵守增减持规定,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3 信息披露的一致行动 甲方与乙方作为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票应合并进行信息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负责统一办理甲方与乙方的信息披露事宜。 3. 承诺与保证 3.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其他协议,也不得与第三方签署关于公司股票的其他任何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所持公司股票的控制权。 3.2 本协议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所述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 3.3 双方对岱美股份持股比例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约定。 3.4 乙方应对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一切秘密予以保密,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岱美股份的商业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以及甲方和乙方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等。乙方承担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之日止。以下情形不构成乙方违反保密义务: (1)为与本次业务合作有关的目的,乙方向参与本业务有知悉必要的董事、监事、高管、雇员、律师、会计师、顾问(合称“涉密人员”)披露相关信息的;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有关政府监管机构的要求,乙方向有关政府部门或政府监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的; (3)为实现本信托之目的,在获得甲方同意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内部存档需要的前提下,乙方复印、复制、留存甲方所提供相关信息的。 4. 一致行动的股票范围 乙方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的股票范围仅限于乙方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代表家族信托持有的岱美股份的全部股票。为免疑义,乙方作为受托人代表其他信托持有的及乙方以自有资金投资并持有的岱美股份股票以及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均不适用于本协议,亦不与甲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5. 一致行动关系的期限 原则上,甲方与乙方的一致行动关系期限自家族信托成为岱美股份股东之日(含)起,至家族信托不再持有岱美股份股票之日(含)或甲方身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含)止(以孰先为原则)。 6. 本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6.1 本协议自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名、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章并加盖乙方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6.2 双方应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 6.3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出现以下情形时,任何一方解除或者撤销该一致行动关系,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有关政府监管机构的要求双方必须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的。 7. 其他 7.1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用于相关部门备案,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7.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如双方未能通过在协商正式开始后的三十天内解决该等争议,则由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7.3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补正要求后10天内仍未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与损害补偿。 四、对公司的影响 协议签署前,姜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不包含“信托12898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40,395,2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00%;协议签署后,姜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新增“信托12898”)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40,395,2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00%。本次变动仅涉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成员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人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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