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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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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银荣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中银荣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06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上述业务调整适用于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
  自2025年06月11日起,本基金恢复办理上述业务,即取消对机构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累计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限制。
  投资者如欲了解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6月11日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5年6月11日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1日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
  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特别提示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中银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基金发售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组织实施发售工作。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本基金财务顾问。
  本次网下询价及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的“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定价、认购等详细规则,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发售指引》。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售的网下询价、投资者认购和缴款等方面内容:
  1、本基金将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发售方式包括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发售。
  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负责组织。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的“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公众发售通过上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
  2、基金管理人确定本次询价区间为2.341元/份-3.301元/份,并将通过网下询价最终确定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
  3、询价时间:本次发售的询价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的9:00-15:00。
  4、网下发售对象:指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5、同一投资者多档报价:本次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份额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拟认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在询价区间范围内进行报价,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份额数量上限为8,400万份,占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100%。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参加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5年6月13日中午12:00前通过招商证券公募REITs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平台(网址:https://issue.cmschina.com/reits)提交相关资产证明材料。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6、延迟发售安排:若本次认购价格超出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募集期首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本基金募集期将相应延迟。
  7、限售期安排:公众发售部分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战略投资者认购基金的限售期安排详见“二、(四)限售期限”。
  网下询价阶段,若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数量总和不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100倍(含),则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5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若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数量总和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100倍(不含),则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可交易的份额为其全部获配份额。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网下投资者认购及缴款:本次网下发售中,网下认购与缴款同时进行。《发售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认购,同时在网下认购期间缴纳对应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在网下认购阶段,配售对象应使用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
  9、认购费用: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安排详见“五、(二)认购费用”。
  10、回拨机制: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在网下及公众发售结束后,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认购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和公众发售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11、中止发售情况:中止条款请见“九、中止发售情况”。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仓储物流类基础设施项目为最终投资标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最终取得相关基础设施项目的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施运营收益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价格波动风险,因此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证券投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各项风险因素、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因素、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各项风险因素及其他相关的各项风险因素。其中,(1)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各项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发售失败风险、交易安排有关风险、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集中投资风险、管理风险、利益冲突风险、市场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基金限售份额解禁风险;(2)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合规风险、估值与现金流风险、规划风险、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处置风险;(3)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各项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专项计划运作风险和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等机构尽职履约风险;(4)其他相关的各项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与法律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具体请见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础设施基金资产、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本公告的各项内容,充分考虑本基金相关风险因素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知悉本次发售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审慎参与本次基金的报价和发售,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基金份额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基金管理人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最终解释权。
  重要提示
  1、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16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份额上市,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情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场内简称为外运REIT,扩位简称为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REIT,基金代码:508090,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售的询价、网下认购及公众认购。
  2、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亿份。本基金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为28,000万份,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0%。最终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如有)确定。
  网下初始发售份额为8,400万份,占扣除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数量后发售份额的70%;公众初始发售份额为3,600万份,占扣除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数量后发售份额的30%。最终网下发售、公众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如有)确定。
  3、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指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资管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5年6月13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询价安排”。只有符合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售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售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会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售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招商证券公募REITs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平台(网址:https://issue.cmschina.com/reits)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
  提请投资者注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询价及配售。
  4、 网下投资者拟认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单个配售对象最低拟认购份额数量为100万份,拟认购份额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0万份,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超过100万份的部分必须是10万份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不得超过8,400万份。
  5、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网下询价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25年6月11日公告的《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发售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全称: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REIT
  3、基金场内简称:外运REIT
  4、基金扩位简称: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REIT
  5、基金代码:508090
  (二)发售方式
  本次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负责组织实施,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方式包括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发售。其中:
  1、战略投资者需根据事先签订的《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战略配售协议》”)进行认购。
  2、对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发售,并对所有入围的网下投资者按照同比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3、对于公众投资者,待网下询价结束后,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公开发售。公众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战略配售、网下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负责组织;公众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公众发售通过上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
  (三)发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亿份。
  本基金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为28,000万份,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8,000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0%;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20,000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0%。战略配售最终发售份额与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网下初始发售份额为8,400万份,占扣除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数量后发售份额的70%,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1%。
  公众初始发售份额为3,600万份,占扣除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数量后发售份额的30%,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9%。
  最终网下发售、公众发售合计份额为本次发售总份额扣除战略配售最终发售份额,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公众发售份额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如有)。
  (四)定价方式
  基金管理人确定本次询价区间为2.341元/份-3.301元/份,并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确定本基金认购价格。
  具体定价方式详见“三、网下询价安排”。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公众发售部分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询价阶段,若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数量总和不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100倍(含),则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5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若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数量总和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100倍(不含),则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可交易的份额为其全部获配份额。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战略投资者认购基金的限售期安排详见“二、(四)限售期限”。
  (六)本次发售重要时间安排
  1、发售时间安排:
  ■
  11)X日为基金份额询价日,T日为基金份额发售首日,L日为募集期结束日。询价日后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公布的公告日期为准;
  2)如无特殊说明,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2如因上交所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网下询价或录入认购信息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联系。
  3如果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募集期将相应延迟,届时请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2、本次发售的路演推介安排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于2025年6月11日(X-3日)至2025年6月24日(L日)期间进行本次发售的路演。
  二、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1、选择标准
  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中,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下属企业;
  (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本基金从如下范围选择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指引》规定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2、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
  2025年6月18日(预计)公布的《发售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二)配售数量
  本基金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为28,000万份,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8,000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0%;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20,000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0%。
  (三)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售询价,并承诺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确认其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资格及条件,认可本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025年6月18日(预计)公布的《发售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5年6月24日(预计)17:00前,战略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如有)。《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四)限售期限
  原始权益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其他战略投资者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战略投资者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核查情况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与《发售公告》一并披露。
  (六)认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将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
  战略投资者可选择使用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参与认购,如选择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则在份额限售期届满后,需将所持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方可进行交易。
  2025年6月24日(预计)17:00前,所有战略投资者需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全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如有)。
  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费用以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为准。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七)相关承诺
  战略投资者承诺按照适用法律法规、本基金法律文件及《战略配售协议》等规定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遵守法律法规和有权监管部门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资金来源合法、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遵守获配份额限售期要求等。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是否存在此种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后续公告中承诺声明。
  三、网下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2、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投资者应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指引》《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规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网下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
  3、网下投资者需完成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注册应当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因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重大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并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为本基金网下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适当性要求: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4)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后,可将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且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注册为配售对象。
  网下投资者应对所注册的配售对象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机构、个人或产品规避监管规定提供通道服务。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的,还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其他相关自律组织的要求,遵守相关规定。
  4、本次发售网下询价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在询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5年6月13日中午12:00前,按照规定向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完成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CA证书,且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且符合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已注册为配售对象。完成上述流程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发售。
  5、拟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所有网下投资者,应于2025年6月13日中午12:00前通过招商证券公募REITs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平台(网址:https://issue.cmschina.com/reits)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在上交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确认拟参与网下发售的配售对象名称、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同时剔除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账户,完成询价准备的确认工作。网下投资者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售网下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
  6、禁止参加本次询价和网下发售的投资者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售:
  (1)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
  (2)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包括:①直接或间接控制原始权益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②上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④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⑤证监会、上交所或原始权益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原始权益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原始权益人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在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4)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1)项中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上述第(1)项中的战略投资者管理的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8、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发售。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询价及配售前履行核查义务,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拒绝接受其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网下投资者参与本基金询价即视为向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及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2025年6月13日中午12:00前通过招商证券公募REITs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平台(网址:https://issue.cmschina.com/reits)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无法上传,投资者可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核查资料的其他传送方式。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为准。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售。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投资者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资产证明文件等;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产品等均需提供相应的备案或登记证明、沪深交易所场内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证明、产品合同。具体资料请参见本公告“三、(二)、2、(2)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部分列明的材料清单。
  此外,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2、系统提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招商证券公募REITs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平台(网址:https://issue.cmschina.com/reits),在2025年6月13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动态密码登录及信息报备。登录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售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5年6月13日中午12:00前进行平台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项目列表一一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一一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营业执照号码和正确的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
  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2)《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所有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3)所有投资者均需提交营业执照(盖章版扫描件)。
  4)所有投资者均需提交机构资质证明(如金融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等)(盖章版扫描件)。
  5)投资者根据不同类型的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需提供以下材料:
  a)《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产品、公募理财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系统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后,需上传《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的EXCEL版及盖章版PDF。
  b)配售对象备案或登记证明文件(盖章版扫描件)。
  所有拟参与本次发售的私募基金网下投资者,均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本款所称私募基金,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核查材料,上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c)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文件。
  所有投资者均需上传每个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文件的盖章版扫描件。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拟认购金额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其中,对于公募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原则上应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工作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对于自营投资账户,原则上应以公司出具的询价首日前第五个工作日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资产证明材料中载明的资产规模需与下述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一致。
  d)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
  所有投资者均需在系统下载《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已自动抓取配售对象信息),填写金额、日期后再上传表格。
  模版下载路径: https://issue.cmschina.com/reits一一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一一模版下载。投资者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将作为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判断配售对象是否超资产规模认购的依据。
  e)产品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
  若配售对象属于投资者管理的基金、资管产品等,应提供相应产品合同盖章版扫描件,产品合同必须体现合同首尾页、盖章页、投资范围页及产品募集方式页(公募基金及公募理财产品适用);若配售对象属于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并属于受托代理投资业务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盖章版扫描件,委托代理合同需体现合同首尾页、盖章页及投资授权内容页;若配售对象属于网下投资者的自营投资账户,无需提供产品合同。
  f) 所有投资者均需提交沪深交易所场内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证明(网页查询的沪深交易所账户信息截图、沪深账户股卡、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均可)(盖章版扫描件)。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需在系统中下载模板(包括承诺函等),打印并盖章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3)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3、提交时间:2025年6月13日中午12:00之前,投资者需完成项目申请信息的提交。
  4、投资者注意事项:
  所有的电子文件(《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除外)提交后还需下载打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方能完成本次信息填报。需下载签章后并上传的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有);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5年6月13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报价将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安排专人在2025年6月11日、2025年6月12日的9:00-12:00,13:00-17:00及2025年6月13日的9:00-12: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57783039或010-57782998。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根据投资者类型及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信息表和资金规模证明文件、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资管产品的出资方为本基金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询价
  1、本次发售的网下询价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询价期间为2025年6月16日的9:0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5年6月13日中午12:00之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CA证书,方能参与本次发售的询价。
  只有符合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确定的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参与询价。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提醒网下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2025年6月13日中午12:00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2、本次网下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3、本次网下询价的询价区间为:2.341元/份-3.301元/份。任何超出询价区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报价不得超过1个,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
  单个配售对象最低拟认购份额数量为100万份,拟认购份额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0万份,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超过100万份的部分必须是10万份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不得超过8,400万份,且拟认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询价日前五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9日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网下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情况,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采取串通合谋、协商报价等方式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售公告》中披露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内容。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5年6月13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本基金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4)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或提交材料后经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审核后未通过的;
  (6)基金管理人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7)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8)被证券业协会列入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9)网下投资者报价超出询价区间;
  (10)其他网下投资者无效申报的情况。
  (五)网下投资者的违规行为及处理
  如发现网下投资者或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串通报价;
  3、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4、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5、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8、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
  9、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
  10、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将对网下发售、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存在本节所列违规行为的,证券业协会按照法规对其采取自律措施并在其网站公布。网下投资者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本节所列违规行为的,视为所在机构行为。
  (六)其他要求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账户。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年金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制。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认购价格
  1、网下询价报价截止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根据本公告的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数量。
  2、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若本次认购价格超出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募集期首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本次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期将顺延。
  3、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价格不低于认购价格,且未超过询价区间上限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在确定认购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认购。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认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信息将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4、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确定本次发售份额、募集资金总额,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始日、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认购方式、认购费用、销售机构以及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
  其中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网下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拟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以及认购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2)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认购,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缴费安排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价格确定后,将在《发售公告》中公布。本基金各类型投资者均以该价格参与认购。具体认购方式和资金交收将在后续刊登的《发售公告》中披露。
  (一)认购方式
  1、战略投资者
  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战略投资者需根据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进行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战略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以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参与战略配售的原始权益人,可以用现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对价进行认购。
  战略投资者可以使用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认购,基金管理人根据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完成资金交收和份额登记工作。
  2、网下投资者
  本基金的网下投资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向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提交认购申请,参与基金份额的网下配售,且应当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完成认购资金的缴纳,并通过登记机构登记份额。
  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认购时,应当按照本次发售确定的认购价格埴报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应为其在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同时,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认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认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认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认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认购阶段,配售对象应使用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网下投资者可通过《发售公告》以及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查询到基金管理人的收款账户信息。若网下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总和少于其在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中填写的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应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总和,则其基金认购份额数量以其缴纳的资金总额实际可以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为准。
  3、公众投资者
  本基金的公众投资者认购采取“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募集期内,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并缴纳认购款。
  对于公众投资者,待网下询价结束后,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参与场内交易,具体可参照上交所、登记机构规则办理。
  场外认购限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包括直销柜台及电子交易平台)及代销机构认购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场内认购限额: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认购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二)认购费用
  对于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对于公众投资者,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公众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公众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公示或通知。
  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无申购赎回机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场内交易费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可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在募集期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或指定交易日)日终前,将公众投资者发售与网下发售之间的回拨份额通知上交所并公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根据发售公告确定的公众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发售量进行份额配售。
  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完成回拨机制(如有)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各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战略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二)网下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全程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全部有效网下认购份额。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该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份额×配售比例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份,产生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份额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认购份额数量相同时,产生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时间(以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三)公众投资者配售
  若公众投资者认购总量超过公众发售总量,公众投资者的配售将遵循全程比例确认的原则。
  配售比例=最终公众发售份额/全部有效公众认购份额。
  某一公众投资者的认购费用=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金额×配售比例×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按照比例配售后认购金额确定对应认购费率
  当(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金额×配售比例)适用固定费用时,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某一公众投资者的获配份额=(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金额×配售比例-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投资者的获配份额按截位法取整后精确到1份,产生的剩余份额按每位投资者l份,依次分配给认购金额最大的投资者;当认购金额相同时,分配给认购时间最早的投资者。份额取整完成后,某一公众投资者的最终获配份额=获配份额+取整分配份额。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公众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比例配售后认购金额确定对应认购费率。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由于计算过程的精度处理、取整分配份额等原因,投资者认购的实际确认比例与上述配售比例可能会有差异,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果公众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公众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份额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投资者缴纳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不折算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八、网下及公众投资者多缴款项的处理
  对于网下投资者,如发生网下比例配售,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6月27日(预计)完成网下投资者认购申请未确认部分的退款。
  如发生公众比例配售或其他认购未确认的情况,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6月27日(预计)完成公众投资者认购申请未确认部分的退款。
  本次发售的见证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售及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中止发售情况
  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份额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总量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中止发售,并发布中止发售公告。
  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中止发售。
  如发生中止发售情形,基金管理人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并发布中止发售公告。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重新启动发售。
  十、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二)财务顾问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010)57783222
  联系人:马涛、杨忆川、梅锦涵、李夏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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