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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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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3959 证券简称:ST百利 公告编号:2025-043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5年5月30日、2025年6月3日、2025年6月4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12%,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2025年6月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再次涨停,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
  ●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业绩亏损风险
  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1,449,354.05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99,310,007.44元;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954,104.96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273,206.33元。
  ●公司其他风险警示相关风险
  由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2024-026)等相关公告。
  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实际控制人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4年9月30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5年4月29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已对公司出具了《关于百利科技2023年度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
  ● 控股股东质押及冻结风险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新”)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06,105,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4%。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总数为76,636,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72.23%;控股股东累计被司法标记及冻结股份总数为106,105,150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 涉及投资者诉讼风险
  公司于2024年10月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自然人投资者闫二明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56,978.73元;于2024年11月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自然人投资者刘芬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752,124.69元;于2025年5月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自然人投资者杨发光对公司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0元。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2024-095、2025-038)。目前三起诉讼均已立案,三起案件将于6月18日开庭,相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 公司部分资产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风险
  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该案件尚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除上述裁定书外,公司尚未收到其他相关法律文书,暂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正在核实相关情况,并着手与申请人积极沟通协商,争取尽早解除争议。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5年5月30日、2025年6月3日、2025年6月4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已于2025年6月5日发布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2025年6月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再次涨停,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鉴于近期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现对有关事项和风险说明如下:
  一、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短期涨幅较大的情况,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查证,现将核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日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征询核实: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5年5月30日、2025年6月3日、2025年6月4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2025年6月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再次涨停,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业绩亏损风险
  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1,449,354.05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99,310,007.44元;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954,104.96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273,206.33元。
  (三)公司其他风险警示相关风险
  由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2024-026)等相关公告。
  由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实控人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4年9月30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5年4月29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已对此出具《关于百利科技2023年度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
  (四)控股股东质押及冻结风险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新海新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06,105,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4%。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总数为76,636,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72.23%;控股股东累计被司法标记及冻结股份总数为106,105,150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五)涉及投资者诉讼风险
  公司于2024年10月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自然人投资者闫二明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56,978.73元;于2024年11月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自然人投资者刘芬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752,124.69元;于2025年5月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自然人投资者杨发光对公司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0元。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2024-095、2025-038)。目前三起诉讼均已立案,三起案件将于6月18日开庭,相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六)公司部分资产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风险
  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该案件尚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除上述裁定书外,公司尚未收到其他相关法律文书,暂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正在核实相关情况,并着手与申请人积极沟通协商,争取尽早解除争议。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603959 证券简称:ST百利 公告编号:2025-042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百利”)及实际控制人王海荣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32024016号、证监立案字0132024017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海荣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2025年5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2025年6月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王海荣,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
  王伟,男,1980年2月出生,时任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虞兰剑,男,1970年10月出生,时任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百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百利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ST百利及其子公司与七家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项共计19,191万元,用于公司承包的总包项目设备采购。七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根据ST百利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的授意,以借款的形式将预付款项转账至北京易路博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和其他指定账户。王海荣在北京易路博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等收到预付款项后,将预付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指定出借给第三方。王海荣资金占用共计19,191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完毕。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中,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为9,631万元,期末余额16,891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5.62%;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ST百利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海荣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知悉、安排资金占用事项,未勤勉尽责,对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海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事项的组织者和指使者,将公司上述预付款项实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出借第三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司副总裁王伟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发生的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未勤勉尽责,对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虞兰剑作为公司副总裁,并任ST百利子公司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是该子公司预付款项合同审批和资金拨付的最终审批决定人,未识别大额预付款项已支付但并无供货的异常情况,没有及时有针对性地采取管控措施,未勤勉尽责,对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职责分工、履职情况等,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0万元。
  (2)对王海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400万元。
  (3)对王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
  (4)对虞兰剑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鉴于王海荣的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海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判断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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