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1965 证券简称:招商公路 公告编号:2025-25 |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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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5年4月3日,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公路”)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15一15:00。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6日下午14:30分在公司11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推选董事、总经理杨旭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马卫宇律师、李信磊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7名,所持股份5,323,807,8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820,337,394股的78.05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名,所持股份4,878,150,8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523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22名,所持股份445,657,0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42%。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5,322,939,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37%;反对股份706,997股;弃权股份161,509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329,482,66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71%;反对股份706,997股;弃权股份161,509股。 (二)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5,323,038,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56%;反对股份607,697股;弃权股份161,509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329,581,96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72%;反对股份607,697股;弃权股份161,509股。 (三)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份5,323,044,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57%;反对股份601,697股;弃权股份161,509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329,587,96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90%;反对股份601,697股;弃权股份161,509股。 (四)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份5,323,146,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6%;反对股份601,697股;弃权股份59,309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329,690,16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99%;反对股份601,697股;弃权股份59,309股。 (五)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份5,323,152,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7%;反对股份613,297股;弃权股份42,409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329,695,46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15%;反对股份613,297股;弃权股份42,409股。 (六)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股份5,323,052,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58%;反对股份601,697股;弃权股份154,009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329,595,46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12%;反对股份601,697股;弃权股份154,009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独立董事所做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马卫宇、李信磊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招商公路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招商公路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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