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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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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4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24层2404号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泽虹女士;
  6、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星期四);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9,118,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8,749,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369,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369,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2人,代表股份数10,369,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036,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84%;反对5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9%;弃权5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8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652%;反对5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4855%;弃权5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3%。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053,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57%;反对5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5%;弃权5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04,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311%;反对5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3196%;弃权5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3%。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洁律师及刘嘉丽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待生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71,228.63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8,941.06元,合计1,590,169.6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初6484号之二。上述判决系投资者曾*燕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曾*燕
  被告:仁智股份、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诉讼请求
  (1)判令仁智股份赔偿因其虚假陈述给各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2)原告请求判令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71,228.63元;
  2、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3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1.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8,941.06元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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