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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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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5-045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七名,实际出席董事七名,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刘宇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4日,向符合条件的245名激励对象授予2,65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魏卫东先生作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由其他六名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六票同意 零票反对 零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5-046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6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田大春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对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三)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6月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45名激励对象授予2,65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 零票反对 零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5-047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6月4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658.0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41元/股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4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658.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股本总额265,821.6238万股的1.00%,无预留权益。
  4.授予价格:3.41元/股。
  5.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根据《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21〕20号),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机构规定的调整而修订本条款。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7.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①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②上述扣非归母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③上述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是指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EBITDA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数据来源于Wind呈现的EBITDA反推法值,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算术平均值;④上述燃料替代率即热量替代率指入窑替代燃料热量占入窑化石燃料和替代燃料热量之和的比例;⑤上述吨熟料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行业(CETS-VG-02.01-V01-2024)》执行;⑥申请发明专利技术转化率是指实现产业转化的科研成果所对应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占当年申请发明专利总量的比例;⑦同行业指东财行业分类“建材-水泥-水泥”分类下水泥主业营收占比超50%的所有上市公司。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如因同行业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需经市管企业审核并报北京市国资委批准。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冀东水泥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绩效考核得分结果来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回购处理。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24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限内,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披露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6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批复》(京国资[2025]1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5月14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披露的同时披露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6月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5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激励对象所属企业党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4.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5.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6.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8.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9.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11.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认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一)和(二)中的任一情况,且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均合格,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董事会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4日,以授予价格3.4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45名激励对象授予2,65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6月4日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658.0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41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245人
  (五)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七、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因此次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收盘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日公司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4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6月4日为授予日,以授予价格3.4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45名激励对象授予2,65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三)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6月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45名激励对象授予2,65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情况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一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冀东水泥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5-043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4日 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4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钰珵大厦27层第二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刘宇先生
  5.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24人,代表股份1,755,652,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所持有的2,658万股股份,下同)的66.7133%。
  (1)出席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681,156,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82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1人,代表股份74,496,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22人,代表股份119,138,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72%。
  (1)出席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44,642,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4%;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1人,代表股份74,496,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表决情况
  01.议案一: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546,2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6%;反对15,865,4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7%;弃权24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032,8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812%;反对15,865,4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67%;弃权24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0%。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02.议案二:审议《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869,1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10%;反对15,302,3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6%;弃权48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55,7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523%;反对15,302,3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41%;弃权48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6%。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03.议案三:审议《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70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6%;反对15,296,5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3%;弃权651,6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190,8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138%;反对15,296,5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92%;弃权651,6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9%。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04.议案四:审议《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69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2%;反对15,300,9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5%;弃权654,4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183,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078%;反对15,300,9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29%;弃权654,4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3%。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05.议案五: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838,6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93%;反对15,315,6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4%;弃权49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25,2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267%;反对15,315,6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53%;弃权49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1%。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启飞 罗彤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5-048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兑付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中期票据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和2020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相关公告。
  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于2022年5月31日完成发行,实际发行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发行利率2.93%,债券期限为3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本期债券兑付工作,共计支付本金100,000万元,利息2,930万元。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5-044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5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5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相关查询证明,共9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有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在其被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前发生的,其买卖公司股票当时未获知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二)经核查,在自查期间除内幕信息知情人外,还有7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其余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的自查期间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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