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 告 |
|
|
|
|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证券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5-024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情况概述 江苏弘业(缅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缅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2020年以来,因受到疫情、缅甸局势等因素影响,弘业缅甸经营持续困难并处于停工停产状态。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调整,弘业缅甸决定终止经营,进行清算,清算基准日为 2025年4月30日。 近日,弘业缅甸已完成清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弘业缅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弘业缅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弘业(缅甸)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5日 法人代表:何小乐 注册地、经营场所:缅甸国仰光省雪必达大都干工业区51条街米娅路26号 注册资本:300万美元 经营范围:服装代生产加工业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弘业缅甸资产总额5.52万元,负债总额2,739.34万元,净资产-2,733.82万元,2024年,弘业缅甸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实现净利润0.77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5年4月30日,弘业缅甸资产总额0万元,负债总额2,739.48万元,净资产-2,739.48万元,2025年1-4月,弘业缅甸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实现净利润-0.72万元。(经审计) 股权结构:弘业缅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99%的股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其1%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弘业缅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经初步测算,将增加公司当期合并财务报表归母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约为1,200万元,最终影响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3日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2025-025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与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科特”)、何亮的两起诉讼事项及其相应的进展情况。有关上述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2023年11月29日、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8月10日、2025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苏豪弘业涉及诉讼公告》(临2023-062)”“《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3-075)”“《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4-018)”“《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4-021)”“《苏豪弘业关于债务人清盘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4-046)”“《苏豪弘业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5-010)”。 近日,公司收到苏豪弘业诉科瑞科特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苏0104民初8770号)和科瑞科特诉苏豪弘业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苏0104民初731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苏豪弘业诉科瑞科特基本情况 1.原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被告一: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山大道288号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诚 被告二:何亮 2.诉讼请求 苏豪弘业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委托进口合同项下的款项19,529,275.39元; (2)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相关违约损失(分段计算); (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科瑞科特诉苏豪弘业基本情况 1.原告: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山大道288号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诚 被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2.诉讼请求 科瑞科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9份《委托进口合同》; (2)请求返还《委托进口合同》项下的保证金3,230,481元; (3)请求返还一份《委托进口合同》项下270吨未履行货物对应的货款及其他费用和利息等,共计2,341,561.96元; (4)请求返还多付的货款431,568元; (5)请求支付第(2)至(4)项总额为基数按同期LPR四倍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6)本案诉讼费用由苏豪弘业承担。 二、判决情况 (一)苏豪弘业诉科瑞科特判决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104民初8770号)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科瑞科特向苏豪弘业支付委托进口合同项下的款项17,061,279.51元。 2.支付相关违约损失(分段计算),苏豪弘业通过香港石油化学有限公司重组受偿的金额超出其债权本金的部分可在此项内扣除。 3.何亮对上述第1、2项科瑞科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苏豪弘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138,976元,由科瑞科特负担。 (二)科瑞科特诉苏豪弘业判决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104民初7313号)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解除9份《委托进口合同》。 2.驳回科瑞科特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53,825元,由科瑞科特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尚处于本次判决的上诉期间,未知相关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故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情况以后续法院的判决结果或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公司也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3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