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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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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2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二审判决结果:案件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4)苏0591民初15446号民事判决;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海东赔偿损失500万元;蔡昌蔚对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驳回蒋海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二,撤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4)苏0591民初15450号民事判决;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海东赔偿损失1,150万元;蔡昌蔚对上述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蒋海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纠纷,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本次判决执行阶段可能涉及控股股东被冻结的公司股份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但最终需以执行结果为准。本次判决赔偿金额折合的股份数量占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较小,不会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和控股股东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瀚川投资”)送达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05民终3086号】和【(2025)苏05民终308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诉讼系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与公司其他股东的诉讼纠纷,该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出具了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苏0591民初15446号】和【(2024)苏0591民初15450号】,驳回原告蒋海东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结果
  蒋海东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5)苏05民终3086号】和【(2025)苏05民终3088号】,判决如下:
  (一)诉讼一【(2025)苏05民终308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4)苏0591民初15446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海东赔偿损失500万元;
  三、蔡昌蔚对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蒋海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007元,由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蔡昌蔚负担91,760元(蔡昌蔚负担部分以30,587元为限),由蒋海东负担33,2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27元,由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蔡昌蔚负担98,890元(蔡昌蔚负担部分以32,963元为限),由蒋海东负担35,8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诉讼二【(2025)苏05民终3088号】
  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4)苏0591民初15450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海东赔偿损失1,150万元;
  三、蔡昌蔚对上述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蒋海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821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9,821元,由蒋海东负担113,506元,由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6,315元,其中25,438元由蔡昌蔚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7,118元,由蒋海东负担124,271元,由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847元,其中27,616元由蔡昌蔚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本次诉讼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纠纷,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因本次诉讼事项已被法院司法冻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618,862股,占公司总股本1.48%。本次两个案件为终审判决,判决瀚川投资向蒋海东赔偿金额合计为1,650万元(按2025年5月31日公司收盘价测算,本次赔偿金额折合为公司股份约为127.4万股,约占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的2.59%,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2%),实际控制人对控股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7.93%,实际控制人蔡昌蔚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0.48%,其通过控制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27.93%股权、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5.32%股权和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1.2%股权,合计持有公司控制权34.93%。
  本次判决执行阶段可能涉及控股股东被冻结的公司股份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但最终需以执行结果为准。本次判决赔偿金额折合的股份数量占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较小,不会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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