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ST红太阳 公告编号:2025-026 |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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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8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杨一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8,864,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8,027,341股的23.0245%。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817,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8,027,341股的8.6915%。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6,046,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8,027,341股的14.333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817,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8,027,341股的8.691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丁楠律师、刘颖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所有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50,5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09%;反对2,773,6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81%;弃权839,8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204,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70%;反对2,773,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85%;弃权839,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45%。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50,5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09%;反对2,773,6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81%;弃权839,8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204,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70%;反对2,773,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85%;弃权839,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45%。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50,5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09%;反对2,773,6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81%;弃权839,8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204,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70%;反对2,773,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85%;弃权839,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45%。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92,5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15%;反对2,831,6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5%;弃权839,8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146,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56%;反对2,831,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9%;弃权839,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45%。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54,2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2%;反对3,715,8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3%;弃权94,0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007,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30%;反对3,715,8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37%;弃权94,0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11,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79%;反对2,861,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5%;弃权790,7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165,2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26%;反对2,861,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64%;弃权790,7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9%。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4,917,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95%;反对3,854,5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7%;弃权91,8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8,871,1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20%;反对3,854,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67%;弃权91,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4,910,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70%;反对3,627,7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9%;弃权326,0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8,86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53%;反对3,627,7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6%;弃权326,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866,3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76%;反对2,869,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32%;弃权1,082,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8,866,3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76%;反对2,869,1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32%;弃权1,082,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92%。 本提案涉及关联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4,822,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77%;反对2,999,3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6%;弃权1,042,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8,775,9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176%;反对2,999,3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6%;弃权1,042,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丁楠律师、刘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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