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60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83220美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4月2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83,803,85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30,282,314.8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下简称“香港结算账户”),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4元人民币。 (3)对于除以上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QFII和香港结算账户之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60元人民币。 (4)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25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7.2098)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3220美元(含税)。 (5)对于B股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之间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4898美元。 (6)对于B股账户号码介于C100000000~C199999999之间的境内个人股东,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83220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于B股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之间的境外个人股东,按照税前金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3220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086-21-20378893 邮箱:investor@baosight.com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15号 邮政编码:201203 特此公告。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