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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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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ST国华 公告编号:2025-038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部分一审已判决,案件已上诉,二审尚未判决;新增案件一审未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4,070.5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新增案件将增加公司的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后续审判过程中的相关核算情况对本次新增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因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事项,自2023年1月起陆续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立案文件,此前涉及原告240人(其中3人已撤诉),涉案金额2,828.03万元,上述部分案件已经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损失合计1,628.8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合计29.71万元,公司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剩余案件深圳中院尚未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以及2024年12月20日和2025年3月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2025-010)。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最新一批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立案文件,新增原告83人,涉案金额1,243.47万元,此外新增一位原告撤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系列案件原告合计323人(其中4人已撤诉,已撤诉案件按0元统计),涉诉金额合计4,070.5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本系列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参照本系列案件中已出具的一审判决,本次新增案件将增加公司的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后续审判过程中的相关核算情况对本次新增案件计提预计负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系列案件尚未二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后续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等。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ST国华 公告编号:2025-039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7日(周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10号翠林大厦12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翔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6人,代表股份26,267,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4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8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6人,代表股份25,879,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9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94人,代表股份1,954,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2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5人,代表股份1,672,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通讯参会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08,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0%;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5,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65%;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2%;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3%。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5,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7%;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2,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47%;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2%;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2%。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5,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7%;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2,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47%;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2%;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2%。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2,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4%;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9,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65%;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3%;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2%。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2,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5%;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4%;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9,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09%;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45%;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5%。
  6、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8%;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2,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91%;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2%;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8%。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66,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9%;反对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3%;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3,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81%;反对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71%;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8%。
  8、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66,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6%;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8%;弃权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4,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484%;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66%;弃权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2,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3%;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9,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56%;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1%;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4,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4%;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2,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40%;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2%;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9%。
  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3,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9%;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26,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36%;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2%;弃权26,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03%。
  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4,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4%;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2,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40%;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2%;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9%。
  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4,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5%;反对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1,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84%;反对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0%;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7%。
  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6%;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1,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37%;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6%;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7%。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7%;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7,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33%;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7%;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5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4,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1%;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1,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33%;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6%;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1%。
  17、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
  3.结论性意见:国华网安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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