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肇东星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及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撤诉,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1)。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肇东星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其发明专利,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 200910266085.7号发明专利权的5’-呈味核苷酸二钠(“IMP加GMP”,也称I+G)和5’-肌苷酸二钠(“IMP”),并销毁侵犯专利权的“IMP加GMP”和“IMP”(以下简称:核酸产品);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侵犯原告第200910266085.7号发明专利权的、用于生产上述核酸产品的产品和方法,并销毁该产品,该产品包括侵犯专利权的启动子、表达盒、载体和宿主细胞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用于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共计贰仟万元人民币(20,000,000.00元人民币);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25年5月23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24)黑01知民初4号],对本案作出裁定如下: 准许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CJ第一制糖(株))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计70,900元,由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CJ第一制糖(株))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撤诉,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