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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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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分行开业获核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5-027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分行开业获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近日收到《宁波金融监管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开业的批复》(甬金复〔2025〕117号),同意本行宁波分行开业,营业场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部新城福明街道江澄北路338号、昌乐路390号、昌乐路396号织造大厦1-5层、17-20层。
  上述事项已于2024年11月27日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宁波江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行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由于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后处于筹备过程中,属于具有商业保密性质的行为,且须监管核准后方可实施,能否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行前期暂缓披露了上述事项。
  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宁波分行开业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5-026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玄武区紫金山路5号南京东郊国宾馆紫熙楼二楼朝阳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葛仁余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7人,董事袁军、胡军、林海涛、姜健、唐劲松、于兰英、任桐,独立董事洪磊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2人,监事季金松、潘俊、陈礼标、郑刚、李朝勤、宋芸芸、鲍刚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陆松圣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评价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履职情况评价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提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蔡含含,舒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05-24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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