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萌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9人,代表股份1,520,492,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8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28,782,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5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5人,代表股份91,710,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9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提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全部提案审议通过: 1.总体表决情况 ■ ■ 2.持有公司5%(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3.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2)议案4、6、7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会听取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欣、李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