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15:00在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A1区开元路2号的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大楼12楼会议室召开。 (二)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宏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指定媒体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1,113,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44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6,610,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3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0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8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1%。 (六)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7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完成年度述职。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及2025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世欢、刘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4日